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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的許可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一般訴訟權,另一部分是特別授權。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特別授權的範圍,即對訴訟請求的承認、變更、放棄、和解、反請求或上訴必須得到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否則,不能行使此範圍內的權利。
如果法律沒有對一般**的職權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則應理解,除特別授權事項外,訴訟行為應屬於一般職權範圍,訴訟當事人可以不經特別授權行使。 陳述和自我承認案件事實不屬於特別授權範圍,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當事人有調查取證和進行法庭辯論的權利,行使這一權利必須涉及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自我承認。
委託的本質是訴訟當事人獨立於許可權範圍內的意向表達,而不是代言人,訴訟當事人在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意向表達由當事人承擔。 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的任何陳述都不是由當事人的意願決定的,而是由訴訟當事人本人的意願決定的。 訴訟當事人的陳述和事實的自我承認應當直接承擔當事人的法律後果,其法律效力等同於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和事實的自我承認。
對於訴訟當事人的自我承認,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在場的當事人可以及時撤銷或者更正,當事人及時撤銷或者更正的,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當事人不參與訴訟的情況下,當事人事後是否可以撤銷或者更正訴訟人對事實的自我承認,訴訟人對事實的自我承認與當事人出庭作出事實承認具有相同的事實效力,原則上不能撤銷或糾正訴訟人在事後已經作出的自我承認, 但訴訟當事人的自我承認與事實不符的,當事人可以撤銷或者更正訴訟人的自我承認。本案中,當事人必須承擔訴訟當事人的自我承認是因錯誤、與事實不符的舉證責任,當事人未提出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訴訟當事人的自我承認與事實不符的,不能撤銷自認。 這樣,當事人可以撤銷或更正訴訟當事人的自我承認,同時有嚴格的條件; 既能將撤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促進訴訟的進行,提高審判效率,又能保證最大限度地追查案件的客觀真相,實現審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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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該人在審判中承認了事實,則認為該當事人承認了該事實並相信該事實存在; 而如果**人承認的事實直接導致了自己**的不利後果,即對方的主張被承認,那麼這種承認就不被法院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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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承認是指當事人承認對他/她不利的事實。 分為訴訟中的自我承認和訴訟外的坦白。 訴訟中的自我承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承認對對方不利的案件事實。
1.自我認知的構成條件。
1.自我承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自我承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事實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是真實的;
3.自信必須是意圖的明確表達;
4.紫鎮凱魯的適用範圍是那些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於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 自我承認不適用於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
2.自我識別分為:
1、純粹的自我認知,也叫簡單的自我認知;
2.自我承認有附加限制,即自我承認後附加另乙個條件; 在上面的例子中,A的自我懺悔是自我懺悔,但有額外的限制。 但是,自我承認額外限制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施加的限制,否則後果將與春孫端翠自我承認的後果相同;
3.自我承認其他原因也稱為否認其他原因; 在上面的例子中,A的自我懺悔是額外的自我懺悔。 但是,自我承認其他理由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新增的理由,否則後果與純粹自我承認的後果相同;
4.捏造自我承認,當事人出庭。 如果當事人在出庭時保持沉默或不知道,如果他們應該知道或經歷過但不知道,通常可以確定他們承認自己,但除此之外,他們沒有被發現承認自己。 此外,當事人出庭無正當理由拒絕盤問證據的,也認定構成自我承認,有正當理由不盤問證據的,對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出示證據。
5.提出自我承認,當事人不出庭。 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視為對原告主張的承諾,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視為撤回訴訟,而不是自我承認。 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如送達公告等),不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
3、當事人自行承認產生的法律後果為:
1、對方無需提供證據,免除對方舉證責任。
2. 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須承認它自己承認的事實。 (涉及個人關係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委託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的,除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當事人的自我承認視為當事人的自我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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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我承認是指當事人承認對他/她不利的事實。 分為訴訟中的自我承認和訴訟外的坦白。 訴訟中的自我承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承認對對方不利的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委託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的,除委託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負責人的自我承認,視為當事人的自我承認。
當事人當著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明確否認訴訟當事人的自我承認的,不視為當事人的自我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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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肯定會有一部分對爭議進行驗證,所以有一些真實情況,那麼民事訴訟在哪些情況下承認自己呢? 接下來,我將向您介紹民事訴訟自我承認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您解決相應的問題。
1、民事訴訟中冰雹自認的情形
1.部分自我承認,即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有限。
一方當事人無條件承認某些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可以認定為對部分事實的自我承認,對方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2.有條件的自我承認。
有條件的自我承認比部分自我承認更複雜。 根據自我承認方的附加條件和承認的事實是否可以分開,有條件的自我承認可以分為不可分割的附加條件和承認的事實,即附加條件和承認事實之間存在法律含義; 錄取的條件和事實是可以分開的,也就是說,附加的條件和錄取的事實在法律上沒有牽連。
二、民事訴訟中自我承認的效力
民事自我承認行為是一方當事人不反駁對方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的行為,也是表示承認的意圖。 對方當事人承認不利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出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文字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的,另一方無需出示證據。 前款關於自我承認的規定,不適用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應當依職權調查的事實。 採信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後果
1、原告在提起訴訟後,在民事起訴書送達被告前撤回訴訟的,視為未提起訴訟,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原告有權再次起訴。 即原告撤回訴訟後,原告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退訴的,受理費由原告承擔,並按半數收取。 因此,原告在撤訴後仍可再次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以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失去勝訴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撤訴案件的訴訟費用減半,但全部由原告承擔,這實際上增加了訴訟成本。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關於民事訴訟中自我承認情況的相關知識,民事訴訟中的自我承認有自我承認和有條件自我承認兩種,一般是當事人在庭審中根據情況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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