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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種可以這樣處理,一種是說的時候名義上借錢給你,但實際上錢是不必還的; 二是可以說這筆錢是當時送給你的禮物,這樣一來,這筆錢,甚至它的增值部分,都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但這樣一來,你就要考慮是否會影響你和配偶的關係。 因此,建議以借款的形式處理,這樣比較謹慎。 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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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證據來證明捐款是贈與還是債務。 參考資料: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
如果就此事進行談判失敗,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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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可以准予離婚。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但母乳餵養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出那一方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徵求孩子自己的意見。 不撫養孩子的父母應每月支付贍養費,一般在年收入的20%至30%之間。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和承擔,一般為人身的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財產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分擔由法院決定。
神馬皆是浮雲,有木頭問感情。
忠告:結婚是一件大事,離婚一定要慎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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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
父母在婚後購買房屋的貢獻。
承認禮物是一般原則(不需要特殊證據)。
借貸被視為例外(主張貸款關係的一方舉證,證據應在離婚訴訟之前形成,而不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形成)。
一般原則是將其視為對孩子及其配偶的禮物。
對兒童的禮物除外(財產權必須以資助者的名義或其他明確的意向表達進行登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如果父母雙方出資為雙方購房, 該贈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
因此,如果要將本款的性質定義為對一方的贈與,請明確說明,例如,以書面宣告的形式,或到公證人處對單方面贈與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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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明確表示,房子只給他們的乙個孩子。
這是《民法典》和《婚姻家庭法典》司法解釋中在這個問題上留下的“開端”。 只要父母雙方能夠證明這筆錢只給了其中乙個子女,那麼在離婚時,這筆錢將被視為其中乙個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會計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子女向父母出具出資借據。
在我近幾年的研究中,我看到父母在子女離婚時向夫妻雙方“追討”錢財的案例最多,即父母以“私人貸款”為由向夫妻雙方索要貸款。 綜上所述,我得出的結論是,有兩類案件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援,一是借條出具的時間非常接近貸款的時間,二是父母出資的金額特別大。 例如,杭州司法實踐中的普遍觀點是,父母對子女買房的貢獻不應被視為父母送給子女的理所當然的禮物,因此此類判決在區域內認定為貸款的比例很高。
3、家長匯款時應註明“購房貸款”。
優點是不需要寫借條,也不需要配偶另一方簽字或知道,缺點是如果法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貸款協議”,不被法院承認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婚姻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締結,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百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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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特別約定的,如果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房屋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則按出資份額共同所有,夫妻雙方按照離婚時父母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以雙方名義登記的,視為夫妻雙方的禮物,共同分享。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拍取得的,應予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或出售房屋,並分割所得款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一)第29條規定,如果父母雙方在結婚前為雙方出資購買房屋,則該出資視為贈與子女,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將贈予雙方。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這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七條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中一方子女。 不動產應當認定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1.比較常見的離婚後房屋分配。
(一)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得較少的份額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More
應該沒問題,主要的是女方和父母會不會發生衝突,而不是房子有多大。。只要能調和父母和妻子之間的矛盾,就沒問題。 你可以告訴女方,房子夠大,咱們省錢做點別的事,還有爸媽幫忙補涼取暖費、物業費、電費,亂七八糟的都省下來了,帶孩子,爸媽幫忙帶來方便等好處,下班後可以吃一頓熱騰騰的飯,不用買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