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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下列勞動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與勞動爭議案件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投訴人與另一方為被投訴人。
3、投訴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請。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地填寫《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提交,申請人本人或者其授權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一式兩份,申請人應保留乙份。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職工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如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受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協議)、解除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書、工資單(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和影印件;
4)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被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居住地、營業地等); 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被申請人應提交其戶口、現居住位址、聯絡方式**等。
五、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案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仲裁委員會領取《受理通知書》,並辦理受理手續。 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經仲裁委員會批准並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放棄舉證權,超過舉證期限的,視為放棄舉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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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保全申請。
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
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