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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學校對學生的法律責任包括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以及為學生提供合理教育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被教育者、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受教育人及其監護人以適當方式了解受教育人的學習成績和其他相關資訊;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6)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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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在哪些具體情況下負責?
1、學校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如下:
1)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二)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3)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其他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1條。
教育機構中第三方侵權時的責任分配]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傷害的,第三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2、在什麼情況下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已履行職責,沒有不當行為的,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傷害事故不承擔法律責任:
1、雷擊、颱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2、因校外突發、不定期損壞而造成的;
3、學生有學校不了解或難以了解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
4.學生自殺或自殘;
5、在對抗性或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由其他意外因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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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的學校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2)學校的安全保障、消防、 設施裝置管理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產品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的, 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護、自救教育; 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體系,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教環境中的安全隱患; 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搶救受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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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的學校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2)學校的安全保障、消防、 設施裝置管理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產品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的, 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護、自救教育; 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體系,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教環境中的安全隱患; 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搶救受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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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擔教學責任:制定襪子知識教學大綱,制定考試制度和評價方法,根據學生的長處和需求進行教學。
3、承擔文化傳承與發展的責任:努力保護禪宗兄弟的文化遺產,向學生傳遞正能量。
4. 負責促進個人發展:通過多種不同的實習計畫促進學生的個人發展。
5、承擔健康保障義務:監測校園各處衛生狀況,提出必要的健康保障意見。
6、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監控校園內部安全狀況,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8.承擔發展新思想的義務:發展新思想,探索教學中的最佳教學方法。
9、承擔溝通義務:加強與外界的溝通,使校園成為真正有影響力的地方。
10.承擔實踐技能培訓義務:鑑於學生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掌握的技能,重點是幫助學生提高自己的技能
11、承擔社會責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充分發揮學校在促進社會和諧中的作用。
12、承擔科學技術發展責任:開展科學技術教育,促進學生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發展。
13、承擔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的義務:在校園內外弘揚優秀中華文化,使其得到廣泛傳播。
14、承擔促進國家發展的義務:為國家創造人才庫,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15.承擔尊重多元文化的義務:支援多元文化融合,保護不同群體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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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法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的教育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提供給學生使用的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1、學校在承擔侵權責任時應注意什麼?
1、第三方的侵權責任與學校的補充責任具有優先權。 首先,第三者應承擔侵權責任,當無法找到第三者或第三者不能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時,學校應承擔補充責任。 如果第三者已經承擔了全部侵權責任,學校不再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為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於第三人不承擔的侵權責任,學校不承擔全部,而是在其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即根據學校未履行的管理責任程度確定學校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份額。
當然,當第三方無法確定時,法院應根據學校的過錯程度,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直接判令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視在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下)還是行為能力有限者(10-18歲),學校支付的責任在不同階段不同,具體如下: >>>More
你好。 1、購買合同無效。 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未經預售許可證而出售房屋,則購買合同無效,買方無權搬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