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4-17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9條. 學校依法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的教育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提供給學生使用的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其實,只要學校發生意外,學校就有責任; 否則,這些學生的父母會去上學,你知道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如果學校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在下列情形之一中沒有不當行為,則學生傷害事故不承擔法律責任:(1)雷擊、颱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2)因校外突發或偶發傷害造成的; (3)學生有學校不了解或者難以了解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 (四)學生自殺、自殘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已履行相應職責,行為不當,不承擔法律責任:

    1)雷擊、颱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2)因校外突發或偶發傷害造成的; (3)學生有學校不了解或者難以了解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 (四)學生自殺、自殘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第九條 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校器、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下列哪種情形下,學校應依法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

    a.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習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正確答案)。

    b.學校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正確答案)。

    c.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正確答案)。

    d.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正確答案)。

    e.學校明知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學和教學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正確答案)。

    f.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等活動(正確答案)。

    分析:《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年修訂)第九條。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第九條 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校器、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第九條 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校器、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第九條 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校器、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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