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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因此,如果您患有舊病,您可以再次申請勞動能力評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一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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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受傷或者既往有病史的,應當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
工傷又稱工傷、工傷、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中,因不利因素和職業病而遭受的傷害。
1、工傷發生後,如公司不申請,用人單位可在乙個月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受傷雇員或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申請表彰。 需要提交的檔案: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各省的薪酬標準不同。 根據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補償是:
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補貼、護理費等。
4、受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不能申請認定工傷的,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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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當時工傷的相關材料。 工傷證明、工傷鑑定表、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退休審批登記表等。
2、未經勞動鑑定委員會認定的離退休人員,應填寫《工傷致殘程度和舊傷鑑定批准表》,員工應自行填寫工傷時間、工傷過程和情況一式兩份。
3、企業保險部組織醫院專家根據歷史傷情部位確定舊傷是否為**、是否為**。
1、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上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薪6個月。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公司被中間鏈條傷害或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應急救援、救災等活動中遭受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曾服兵役,因戰爭、工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退伍軍人證明書的職工,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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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你還在原企業工作,可以申請; 如果你不為你原來的公司工作,你就不能。 如在原企業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後,如認為殘疾情況發生變化,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核鑑定。
受傷職工舊傷是否必要,應由受傷職工約定的醫療機構提出,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其單位、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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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分析】。工傷**後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再次申請殘疾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之內,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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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在工傷**後殘疾發生變化,他或她可以再次申請殘疾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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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勢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程度,一般在出院後3個月。 結果將在乙個月內公布。 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您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1、工傷發生後可否重新評估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一條 自恢復之日起一年後至喪失工作能力考核結論,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可以申請工作能力審查和考核。因此,工傷發生後,可以重新評估工作能力。 2.工傷不同於其他人身傷害。
工傷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經法定程式認定為工傷。 因此,在工傷發生後依法認定工傷是非常重要的。 需要強調的是,應當由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滲漏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