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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認為,員工在回家加班時突然生病死亡,屬於工傷,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於突發疾病死亡,為時已晚無法搶救,或者發病時不在場而失去搶救機會的人死亡,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則視為工傷。
2、在家加班期間,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在家加班的期間,也應當歸類為“工作時間和崗位”。 主要原因有:
1)要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要看員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而從事自己的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猝死的,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和死亡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工傷的條件為“工時和工作崗位”,而第十五條在考慮工傷時,使用“工時和崗位”。
員工在家加班完成工作職責,當然應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3)第15條中的“工作場所”改為“工作場所”,本身就是對法律規範中工作場所範圍的進一步擴大,將“工作場所”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是對法律規定的正常解釋,而不是擴大解釋。
3. 如果難以確定突發疾病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則應做出有利於雇員的肯定事實推定。
4、員工是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是認定工傷應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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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家加班的員工猝死屬於工傷,但有必要找到有利的證據證明員工在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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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確定猝死是否是加班造成的。 在家工作,公司看不到員工本人,只能通過辦公室狀態知道。 您是否因工作中的其他事情而在家中過度疲勞? 這還是需要法院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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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班級中算作工傷,在醫院24小時後死亡的,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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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在家加班,就算了! 問題是,你要證明他確實在加班,是加班導致的疾病導致了他的死亡! 這就是為什麼它更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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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通勤24小時內發生事故屬於工傷,在家加班猝死當然屬於工傷,但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猝死是加班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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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但是你要第一時間儲存證據,證明確實是在工作中死亡,第一時間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據,這個是無法確定的,就看你有沒有證據,公司沒有證據可以簡單地給予一些賠償,一般這種證據不好找,也不好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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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找到因在家加班而猝死的證據,以被視為工傷。 你需要證明確實是公司的加班導致了你的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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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算是工傷,因為你在家加班,他不接受,那你就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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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公司內安排或知情,允許員工回家加班,可以證明家中不存在安全隱患,猝死原因為工傷,也應算工傷。
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標準,不能認定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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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有點難以界定,只要有有利的證據充分解釋,應該能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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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很難確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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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雖然猝死的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員工除了加班之外還參與了其他危害個人健康的活動,但從生活經驗來看,不能排除員工的加班行為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即使因連續加班而在家中猝死,也無法確定工傷,因為公司因公司過錯履行勞動合同而侵犯了死者的合法權益,死者的近親屬也有權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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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而猝死被認為是工傷。 從法律角度看,公司有法律責任和義務保護員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為員工提供健康、符合國家標準的工作環境和裝置,為員工正常加班的工作需要,應支付法定工資。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單位出差按餐費補貼標準標準的70%繳納住院餐補助金。 工傷職工持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經辦機構批准的,在疑似閉冊協調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伙食、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原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如工傷雇員經傷殘評估,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則生活護理費用應按月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生活護理費用按三個不同的層次支付:完全無法照顧自己,一生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或無法通過自己的生活部分照顧自己。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祁沁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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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加班猝死是否屬於工傷?
答案可能有點苛刻。 是否算作工傷,取決於是否滿足某些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員工猝死案件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被認定為工傷傷害。
根據工傷保險認定標準,只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搶救後48小時內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這種工傷稱為向東,被視為工傷,主要區別於安全工傷中的死亡。 因此,認定工傷的認定也更加嚴格。 ”
一般而言,非工作時間在家猝死與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關係不大,不符合工傷所要求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構成要件,難以認定為工傷。
特別是職工在家中猝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難以認定為工傷。 “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的,應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例如,涉及上下班的交通事故或該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無論車輛或船隻如何,都可以被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在過去一些案件中,即使有些猝死可能確實是由於高強度工作造成的,但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家屬甚至提起行政訴訟,仍會維持原來對非工傷的認定。 ”
員工猝死被認定為工傷的原因之一是,法律修改時猝死與工傷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猝死與個人情緒、體質、心理等方面有關,法律是追求公平的,員工的崗位、公司和相關部門都需要兼顧,公司甚至可以用100人加班,99人沒有猝死作為理由,否認猝死與工傷的直接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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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也算在內,因為是工作時間,意外受傷,是啊。
猝死(SD)是最嚴重的人類疾病。 猝死的定義因文獻而異,但比較科學的是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猝死的定義:“猝死是指在孫碧木出乎意料健康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猝死。 >>>More
猝死應該是疾病死亡,而不是意外死亡。
猝死發生在病情總體健康或有嚴重器質性疾病但病情基本穩定,猝死不是人為因素引起的。 猝死通常立即發生,在數小時內發生,通常在 6 小時內發生。 猝死的死因必須是自然疾病或功能障礙,暴力死亡不屬於猝死的範疇。 >>>More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春節放假7天。
其中,1月27日(星期五、除夕)、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農曆正月初二)為法定節假日。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即加班天數的月薪 3.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