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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協商解決的,協商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撫卹金,然後才能迅速拿到;
2、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撫卹金。 如果快,則需要數月時間,如果慢,則可能會延遲2年以上。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撫卹金,勞動者需要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有**根據勞動局規定)、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一般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
2、工傷部分相對穩定後出現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剩餘勞動能力鑑定,並向市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各省的薪酬標準不同。 根據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補償是:
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補貼、護理費等。
4、受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不能申請認定工傷的,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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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殘鑑定結束後,向當地勞動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一般有工傷鑑定證明、傷殘鑑定報告、身份證影印件、銀行賬號等)申請工傷撫卹金,工傷保險**複核後,即可領取傷殘撫卹金。 時間一般在兩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鑑定殘疾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照顧的,工傷保險**應當按月向照料者支付費用。
生活照養費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時間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層次支付,標準分別為上年度統籌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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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局一般在60天內確定工傷是否認定,傷情穩定後再進行傷殘鑑定,具體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長達一年半,甚至更長。 殘疾鑑定結論應當在提交鑑定資料後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延長30日,完成上述工作,並將材料移交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應當在60日內向個人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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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異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超過60日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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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果確定工傷不足60天,可以到有關部門詢問具體情況,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申請工傷認定後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過失傷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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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受理超過60日仍未解決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其行政不作為。 您也可以先諮詢工傷管理機構,找出原因。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作出工傷認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應當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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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異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超過60日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自己從事肢體勞動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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