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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傷的員工可以自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事故受傷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經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並填寫); 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上的僱傭關係)的證明; 醫療診斷證明。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受傷相對穩定後,或停薪停工期限屆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用人單位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 受傷職工應當及時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領取並填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複製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及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是否在工傷上簽字蓋章不是強制性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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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諮詢律師,走法律渠道,將單位告上法庭,依法做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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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後不申請工傷認定的,怎麼辦? 這其實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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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依法處理工傷事宜(包括搶救、工傷認定、申請工傷鑑定、申請工傷鑑定、申請或繳納工傷保險待遇等),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對於雇主的不作為或不當行為,法律賦予受傷雇員自我補救的權利和手段。 用人單位拒絕申請工傷鑑定的,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工傷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考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生工傷時,職工傷癒後有殘疾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或者停薪停職期限屆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城市級別。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原件及影印件;
(二)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影印、複製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檢查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三)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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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自己或家人向勞動局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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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憑稿件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進行診斷; 自認定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確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的工資福利,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並在勞動者工傷期間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貼。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後,用人單位與工傷人員達成協議,或者用人單位與工傷人員接受仲裁裁決的,無需提起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賠償,或者受傷的雇員受傷,或者用人單位拒絕接受仲裁,也需要提起訴訟,起訴法院,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More
1.首先,請你放心,我能理解你小時候父母工傷後的感受,但凡事要按照相應的規定和程式處理,切記不要聽從別人的勸告鬧事和告狀,無異於火上澆油,會激化衝突,讓事情更難處理。 不管是惹事,還是起訴,這些方法都是實在處理不了之後的不得已,這裡我會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給出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More
工傷證明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 工傷認定不存在責任問題,只以結果為依據,不考慮責任,即使工傷是因職工違法操作造成的,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