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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在班車上踩到東西並在上班途中摔倒,如果工人所走的路線是工人上班的必要路線,則被視為工傷。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工傷保險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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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該法第6款,應認定為工傷。 (題外話:即使不是機動車事故,也可能被判斷為工傷。
以前,我的乙個朋友在加班後騎自行車時摔倒受傷,公司說不是機動車事故,沒有報告工傷。 後來,提起訴訟,根據第7款確定這是與工傷有關的傷害。 )
因為單位每年發生的“事故”指標是有一定數量的,所以要盡量隱瞞,不報工傷,所以一定要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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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或其遺屬在工作中或特定特殊情況下因意外傷害、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時,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工傷職工可以在安橋上配備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留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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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在上班途中撞上電動車,構成工傷,需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在合理的上班路線內; 2、必須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消防車事故; 3.必須是非員工本人的主要原因。 只要滿足以上三點,即使員工因單方面事故跌倒,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人民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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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騎自行車上班是否屬於工傷,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如果腦出血是由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在工作中遭受的傷害引起的,則被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如果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在工作場所發生腦溢血,並且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則屬於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如果大腦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出血,則被視為工傷。 如果還存在職業病,則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孝順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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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被視為與工傷有關的傷害。 如果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被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和非主要責任,這都是必不可少的。 職工在上班途中騎自行車受傷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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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騎自行車時不小心摔倒不被視為工傷。 該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被視為工傷。
非主要責任是指責任同等、責任次要和無責任的情況; 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而您負有主要和全部責任,則不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如果員工承諾上下班並被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和非個人的主要責任,所有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
1、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是否屬於工傷。
交通事故的相同責任是否被視為工傷,取決於您是否在上下班途中。 在上下班途中,同樣的責任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均視為工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發生意外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職業病;
5、因工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如果骨折在工作時骨折,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上班時摔倒摔斷骨頭,走路時摔斷骨頭,不算工傷。 如果骨折是由於工作原因在工作期間或工作場所跌倒造成的,或者骨折是由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引起的,而該人對此沒有主要責任,則可以將其認定為工傷。
為了將上下班途中的傷害視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上下班的路上;
2.受傷的原因是交通事故;
3.在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我不承擔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褲子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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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如果不是該人的主要責任,則被視為工傷。 因此,下班騎自行車構成工傷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需要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而受傷,行走和跌倒造成的傷害不計算在內。 第二,它不能是該人的主要責任。
換句話說,我對事故不負責任、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 此外,下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點和居住地、慣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途中。 下班後騎自行車摔倒符合上述條件的,依法構成工傷,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另一方面,如果您在下班後騎自行車時摔倒,或者您因交通事故而摔倒但您負有主要責任,或者您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上下班,則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打架,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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