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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況受勞動保障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如果您被解雇,您將獲得公司的補償。 具體補償如下: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
要求你的雇主從2008年2月1日到現在向你支付雙倍的工資。
其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2.你應該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雇的經濟補償,但本文很難告訴你清楚,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你不夠詳細。 詳情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6條,看你是否符合用人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要求。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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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學法律的,你是公司的學徒,也就是說,你和公司還沒有達到勞動關係的條件! 換句話說,您和公司之間沒有僱傭關係! 不受勞動法保護!
公司沒有和你們簽訂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準確地說,是正確的! 即使公司解雇了你,你也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你現在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你必須盡快成為公司的學徒!
盡快簽訂勞動合同,簽約時注意公司是否與您簽訂了勞動合同! (有可能公司正在打招呼,和你籤勞動合同,那就慘了! 否則,勞動法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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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都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你被解雇了,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你是公司員工,已經工作了將近一年,你可以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補償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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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應該適用,因為您受制於雇主的管理、勞動力的提供和工資的收取。
至於在一旁學習技術,這是很正常的,可以說任何乙個剛開始工作的工人都是這種情況,而且往往有乙個師傅來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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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開會遲到將被處以300元的罰款,那麼公司的做法也不是沒有道理的,至於公司要求在非工作時間開會,因為提前幾天通知公司,如果通知說必須在上午8:30等強制性詞語, 公司違反規定;但是,如果公司的通知中僅說明會議將在8:30舉行,並且沒有強制性命令,因為這是預先通知,並且您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則從法律角度來看,公司並未違反法律。
2、公司與員工代表協商的,不存在違反工資明細細則的。 但是,如果沒有協議,那麼公司的做法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程式。
3、按照辭職程式辦理辭職事宜,如果公司已經告知您不按規定結算工資,我個人建議您開始收集勞動仲裁證據,為以後的仲裁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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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減不合理。
2、公司不能隨意變更工資; 社會保障是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行承擔、不能不繳納的法律規定。
3、社會保障補貼的做法是錯誤的。 應按工資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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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遲到如何處理單位的規章制度? 你到單位後,單位有沒有通知你相關的規章制度?
2、工資報酬屬於勞動合同條款,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3、不繳納社保繳納補貼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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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要考慮法律和解的時間段,勞動仲裁期限為60天! 你一共工作了2個月零8天,就算能拿到相應的補償或補償,你覺得值得嗎?
雙倍工資:這只是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滿乙個月後,如果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則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0條和第82條!
解雇通知:如果試用期約定為三個月,則試用期內一般不會獲得解雇通知!
保險: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保險費,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繳納。
計算日工資,月薪為22=日薪。
加班費應該包含在工資中!
加班費、考勤費等,根據勞動法的司法解釋,應由用人單位提供!
工資計量方法應參照勞動法的薪酬部分!
我的雇主規定每月休息 6 天,我可以請 8 天假嗎? 基礎?
根據參考勞動法!
發工資的時候,用人單位要求我在工資單上簽字,否則工資就不發了! 但我反對工資演算法! 簽名是否意味著我不再對我的工資提出異議?
一般工資不是按照勞動法和合同約定的報酬來計算的,就算簽了,一般也不受法律支援!
建議: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盡量避免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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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是你實際月工資的兩倍,當你每月休息 8 天時,勞動法規定 30 天不是正確的日工資,應該是 22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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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經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因此,不管你是主動辭職還是公司解雇你,不管你籤了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在你手裡,(假設你沒有籤勞動合同,你的公司也會全權負責)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應該給予,但實際上,公司很少按規定行事, 所以如果你的賠償金和13工資願意給你,你就可以拿到,否則你就沒有希望了,雖然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打贏官司,但只值幾千塊錢,你沒有時間或者精力去打那場官司!
所以我覺得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據情況分析一下解雇你的真正原因,唯一的辦法就是收回直接上司的辭職決定,否則你只能認為自己倒霉了,你要記住:勞動法並沒有真正保護工人, 而工人只能永遠處於弱勢地位!請謹慎參考您的個人意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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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與單位領導的溝通協商解決問題; 也可以邀請可信的第三方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如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2. 勞動法:
1.是規範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產生的法務部門; 是獨立於民法的法律分支; 是乙個獨立的法務部門;
3、本法律規定規範了工會、用人單位和雇員之間的關係,保護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我國勞動法是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新立法是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要一起使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二、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改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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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這麼需要這份工作,那就不要辭職,如果你辭職了,你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只要你不放棄,他們就對你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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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了之後,也不知道為什麼要離開,不理他,等他辭掉你,然後拿著理由去你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勞動監察大隊,讓他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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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職,請致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2333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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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向你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這也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你也要籤工資,工資單也應該由雇主出具,證明你的月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的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很普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勞動設立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所有的關係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等,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你就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這將使你受益一輩子。
一般只能支援雙倍工資11個月,除非你能證明在勞動關係成立一年後,你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你將繼續支援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時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遣散費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按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的規定,要求追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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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帶薪年假規定。
第二條 機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第三條 員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享受5天年假; 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可享受10天年假; 休假滿 20 年的人將休 15 年假天數。
這是指在單位的服務年限,而不是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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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及時性,它不在賠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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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包括 2008 年之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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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雙重補償,但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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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同進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前提是你能證明你在公司工作,然後去勞動辦公室。 相關部門會幫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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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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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你的老闆談判,付給你工資,否則你可以去勞動站向他投訴,你的老闆可能要付給你雙倍的工資。 如果真的想投訴,最好有證據,比如:徽章、打孔卡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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