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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乙個月的工資算作代通知金(因為沒有 30 天通知),另乙個月算作遣散費。
但是,經濟補償要看你朋友在那裡工作了多久,每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半年不到半年的補工資,半年以上補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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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路人A已經很具體了。
我要補充一點,經理提前雇用新人與解雇你的女朋友之間沒有直接聯絡。
你不需要用這個作為直接證據,你不必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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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病或者非工傷醫療期限的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第3條第(1)項規定,你的醫療期限應為3個月,現在你已經請了6個月的假,仍然不能復工,用人單位按照曠工待遇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 但勞動合同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您解除合同,應根據您所在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給予您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附:法律依據。
勞動部《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限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3個月;六個月,超過五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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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沒有到達,公司應該用三個月的時間對你撒謊。
第二條 醫療期間,是指企業職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休息的期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限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3個月,5年以上的,6個月。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傷致殘,經醫生、醫療機構發現患有難以實現的疾病,在就醫期間終止就醫,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退休辭約手續,享受退休、退休待遇; 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在醫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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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請醫生開具您必須擁有的休息時間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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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可分為合法終止和非法終止,賠償標準不同。 解除勞動關係的因素很多,違紀解除勞動關係沒有賠償。 不當解雇應得到兩倍的賠償。
您好,我每服務一整年將獲得 1 個月的工資。 您是否有資格獲得賠償取決於具體情況。 這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
您好,合法終止和非法終止有不同的賠償標準。 具體分析具體情況,您的情況太簡單,沒有辦法詳細解答,建議諮詢。 具體問題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您的問題過於籠統。
建議大家看一下青島人才市場舉辦的勞動關係、保險、勞動法律法規等實戰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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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位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在閱讀《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同時,也要多問問找過工作的同學、同學和朋友,多一些知識和經驗,以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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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2008年1月1日最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自入職之日起(試用期除外)。
1)可向當地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要求公司補足未結月份(2010年3月至6月);
2。用人單位沒有給你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有你籤的勞動合同原件,你去投訴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證明已經和你籤了合同,所以這一條不能成立;
3。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您也不能為此要求賠償;
4。是否按照公司規定辭職(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辦理,可以向公司索要每天的工資,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或直接離職,則不予領發。
請注意上述事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繼續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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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勞動關係證明,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 2.試用期無效且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按照勞動者試用期終了時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具體標準是超過法定期限的部分; 3.如果應該拿到工資,也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兩者都需要提供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如果不承認,我個人認為通過公權解決會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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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違法的。
勞動者手中的勞動合同完全屬於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將其交給公司。 勞動合同未屆滿的,用人單位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合同的修改,必須徵得勞動者的同意。 只要你自己不簽新的僱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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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合理,公司不會為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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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能證明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且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您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您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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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您的態度,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承認副本或與原件進行比對,則副本不具有證據效力。
換句話說,只要你不承認它,那份合同就不能被證明是真實的。
另外,你們公司不可能因為這種事情起訴你,現在勞動合同法不允許單位收取違約金,而且你們單位不繳納社保金,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單位起訴你不好。
此外,是否向勞動部門備案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而只影響用人單位因管理需要而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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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不會那麼無聊,對吧? 起訴你? 為什麼? 支付違約金是一件大事。
至於原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則要看合同的具體內容。 如果它本身是非法的,則它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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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僱傭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勞動合同經勞動者簽字並由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人事部門蓋章後方可生效。 2、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部門備案。
3、勞動合同條款不合理,合同無效。 4、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是違法的。
由於您已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如因您個人原因無法追回本公司的款項,本公司有權要求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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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是影印件(您的簽名),則本合同對您沒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的大部分條款都是法定的,如果雙方的約定與法律相牴觸,肯定是無效的!
至於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這並不影響你們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稱為事實勞動關係)。
如果您不辦理辭職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必須以證明為證),則公司有權向您索賠。 但通常很難證明這一點,公司也不會竭盡全力去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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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只有雙方簽訂了原合法勞動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無論本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響您與本公司之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可以隨時終止,所以現在沒有必要擔心。
您可以起訴您的雇主在事實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本應為您支付的社會保險。
知識:你在公司申請的貸款只要不是由你的意圖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就不是什麼大問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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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1、取決於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否基於雙方的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
2、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否則勞動合同無效;
3、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效力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同一單位相同或者類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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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一)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在我看來,如果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你不會得到賠償,但如果你不這樣做,你會得到三年零九個月的工資差額的雙倍,以及四個月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金。
首先,如果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違反了合同條件(平等自願),那麼該宣告從一開始就無效,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合同的效力有任何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他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 他也可以提起訴訟。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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