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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效期,期限可長可短,長則數年,多則十年,短則一年或數月;
2、沒有固定期限,即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開始日期,具體終止日期不約定。 無限期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在履行過程中沒有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的,勞動關係一般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持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期限為完成某項工作,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某項專案為生效期限,一旦完成該工作或專案,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14條. 無限期僱傭合同是指雇主和雇員約定無限期終止時間的僱傭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改制國有企業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盲人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15條. 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完成某項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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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年限,一般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在實踐中,簽訂一年、三年、五年的勞動合同是很常見的。
只要是用人單位或服務接受者與勞動者或服務提供者自願達成的,勞動合同的年限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以下簡稱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劃分為若干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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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的期限根據服務的性質確定。 完成某項任務的勞動協議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固定期限勞動協議一般為三年或五年,沒有固定期限的則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一定任務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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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在入職乙個月內,您必須與公司簽訂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成立後,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