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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法律性質、對合同標的物的要求、合同內容等。
1. 臨時僱傭合同和僱傭合同有什麼區別?
臨時僱傭合同一般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並無不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屬於《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和經濟法律關係的基礎,屬於《民法典》的適用範圍。
2)對合同標的的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另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又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對勞動合同的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標的物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
勞動合同主體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
4)合同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一方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勞動合同沒有必要對此作出規定。
2.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具體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對方是有工作能力、有工作能力的工人。
2)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管理關係,即勞動者必須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雇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內容的法定性較強,主要內容約定和補充較少,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工資、保險、保障、安全生產等,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談判餘地較小。
事實上,我國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臨時工的概念,所以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臨時工,可以考慮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協議,或者直接從勞務派遣公司找臨時工,這樣就可以與被派遣的職工簽訂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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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合同的封面表明它是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後就某項服務與服務結果達成的協議。 它通常產生於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公民之間。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調整。
2、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訂立勞動關係,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雇主,成為單位成員,從事一定型別的工作、職位或職責,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受僱勞動者的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 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More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修改後的勞動合同乙份,但未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各持有乙份,後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沒有彌補這一缺陷。 但是,勞動者只需要注意收集他或她何時進入雇主的證據,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不怕用人單位拖欠債務,勞動者可以救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