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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員工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例如工資卡,以及工作服、工作許可證和其他工人的證詞。 員工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無論是否受理,都將在五天內以書面形式答覆。 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從業資格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勞動者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一)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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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不知道老闆有沒有營業執照可以查。 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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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你不能申請仲裁,你沒有營業執照,你沒有使用資格,你不能申請仲裁,你沒有營業執照就不能去勞動監察大隊,你不能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轉移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對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當事人雙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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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勞動仲裁將不予受理。 應向勞動監察局提出申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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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卡可以作為勞動關係證明,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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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中證據的取得,取決於平時證據的積累、證據的及時收集、調查取證的申請。 如果員工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仲裁調解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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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以先申請工傷認定,鑑定完成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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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可以申請。 您提供的證據數量不影響您行使起訴權,但為了增強您的說服力,增加勝訴幾率,建議您盡可能新增其他證據來證明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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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工資卡有匯款記錄,可以證明是公司的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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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有工資記錄。
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