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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說的不對,他一定是想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與受害人和解。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和解是立案後的程式,但《公安機關處理傷害案件的規定》也規定了刑事立案前的輕傷案件。 在輕傷的情況下,情況的處理更加複雜。
如果你只是想治病,又不想先拿到錢再後悔,要追究刑事責任,我建議:先對傷勢做乙個評估,這個很容易做到,沒有必要對傷勢進行評估一般可以準確,如果是嚴重的傷害, 您將毫不客氣地要求承擔刑事責任並附加民事訴訟;如果是輕傷,也要評估一下是幾級殘疾還是構成殘疾,然後可以在立案前請求公安機關調解,對方會很樂意提出這個請求,在這個前提下, 要求賠償的願望可以超過正常賠償,如果不能滿足可以接受的條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明白可以問!!
我非常樂意幫忙!
《刑事訴訟法》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過,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正式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失職罪以外的過失罪,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主持起草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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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應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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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也會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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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錢,私人協議在法律上對犯罪部分無效。 拿錢治傷後,再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乙,民事部分賠償不足的,仍可主張附加民事訴訟。
乙拿著私下協議,只要賠償金額足以治療傷害和鑑定,他就籤了字,簽完字後,也是一張廢紙,還被起訴故意傷害,應該坐牢入獄。 如果他砍死人,如果他有錢,他會在街上隨便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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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母親已經造成輕傷:她不自私,派出所不立案,你的家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對方追究刑事責任,然後要求民事賠償。
2.如果任務繁重; 不能私密,讓公安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堅持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報案,請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3、如果是輕傷:可以私家作,但如果對賠償金額不滿意,不要簽字,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私密需要注意什麼,是不是也想做傷病等級表揚? ”:
1)申請鑑定,看完鑑定結論後再做決定。也可以找熟悉的法醫來判斷是否能構成對野手的輕傷:如果不是,就不用鑑定了,可以直接談賠償。
2)私下時:首先,您必須提前計算賠償金額,如果您對對方的賠償不滿意,您將堅決停止私下並起訴解決。
其次,應在協議中約明賠償是否包括後續費用或後續費用,如果無法確定,最好不要寫,或者只寫後續費用。
第三種是,在你最終拿到錢之前,你不能把原賬單交給對方,只能給他們乙份副本:原件是拿不到錢或談判失敗時訴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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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毆打造成的輕傷賠償,應根據對方的傷勢和醫院開出的藥費來判斷。 沒有統一的規定,因為是私下結案或調解,雙方必須就同一意見達成一致。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事糾紛造成打架、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不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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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有被別人傷害,對方想私下解決問題的情況。 只需要遵循正常的損失,加上部門的損失工作費用和營養費用,不需要張大嘴巴,讓對方難以接受高額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打架鬥毆、因民事糾紛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較輕的,公安救濟機關可以調停處理。 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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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構成輕傷,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撤訴,不得因個人原因撤訴。 打架造成他人輕傷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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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輕傷,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撤訴,不得因個人原因撤訴。 如果打架導致失靈的人受輕傷,則懷疑航行和關閉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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