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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為還是組織行為?
回應:個人行為。 一般而言,法人雇員的行為是否屬於義務行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是否由特定主體實施; 2. 該行為是否在特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進行; 3、行為內容是否為工作所必需; 4、該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取利益的意圖。 如果法人工作人員的行為符合上述要求,通常可以認定為一種職責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訂草案)》(1990年12月5日)。
5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第58條)。
第175條 僱員在僱員期間參與僱僱活動,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僱主應負責民事責任。
公司的責任是什麼?
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受害人如何提出申索?
1)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只能要求經濟賠償)。
2)單獨的民事訴訟(可以要求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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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不一定與工作有關,是個人行為,公司不負責任。 但是,可以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給予一些賠償。 當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受害人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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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刮擦事件與該單位有關,因為它發生在公務過程中。
但傷人事件與單位無關。 很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節日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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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落車毆打車主是個人行為,因為他們沒有因為自己的權威而傷害他人。 本單位不對傷害負責。
該事件必須涉及刑事犯罪,被害人家屬可以向檢察院公訴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並將三人列為被告,並可以要求支付喪葬費、死者實際撫養人生前的必要生活費、死亡前**期間在醫院的醫療費(以醫院檔案為準), **期間的工作費用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人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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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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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上區分單位行為和個體行為的方法如下:1、概念不同。
值班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行為,即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2。範圍不同。 從廣義上講,它是指個體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個體在非社會交往情境中的行為,是個體與社會互動的結果,受到社會環境和人格的制約,分為外部和內部, 前者如言語和行動,後者如意識形態。
區分單液位或單液位行為與個體行為的方法如下:1.概念不同。 值班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行為,即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2。
範圍不同。 從廣義上講,它是指個體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而不是“群體行為”,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在非社會交往情境中的個體行為,是個體與社會互動的結果,受到社會環境和人格的制約。
是否以單位的名義出售是正義大事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需要以單位的名義實施。 這裡的“以單位名義”一語應以實質性和明確的方式理解。 打著單位旗號的違法行為,冒用單位名義謀取個人利益,不謀取單位利益,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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