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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範圍包括下班時間的機動車事故。 這就是你在說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幾種: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受傷; 在這裡,需要理解和把握“意外”的本質,即“意外損失或災害”,它是漸進的(如慢性中毒、血吸蟲病感染等)和突然的(如工作架倒塌、物體從高處墜落造成的傷害等),不應侷限於突發情況。
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因意外受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患有職業病;
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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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認定為工傷”。
如果員工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可能是工傷。 跌倒不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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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勞動者遭受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中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四十八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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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跌倒受傷,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情形只有兩種,可以認定為工傷,第一種是交通事故或城市交通或火車事故傷害,不屬於勞動者的主要責任, 二是參與救災救援,維護國家利益,如果在公益活動中受傷,摔倒受傷,這當然不是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中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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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屬於工傷事故。 受傷人員因上述情形下發生的事故而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當然,也一定是正常回家的路線、習慣路線、正常時間。
上班途中不規則路線上的工傷不能算作工傷,因為不回快公升是工作需要的路徑。 不過,有些人習慣於在上班時間先送孩子上學,下班後也會接孩子一起回家,這是一條由來已久的習慣性路線,如果上述事故發生在這條路線上,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下班後一小時內還在路上徘徊不回家,半夜回家發生意外,一般單位不承認工傷。
如果受傷人員確定他或她是否在工作中受傷,他或她可以首先確定工傷是否與工傷不符。 跌倒的第一印象是你在走路或打架時摔倒了。 如果傷害是個人因素造成的,則不能算作工傷,如果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則不能算作工傷,屬於人身傷害賠償的範圍。
無論誰造成您的傷害,都應該被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和以後的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還需要確定老年人和年輕人的遺漏責任。 不要盲目追求工傷賠償,如果傷害是由於他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應向當事人尋求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患有職業病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中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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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上和下班時遭受的傷害可以算作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其主要責任或主要責任不屬於工傷,則屬於工傷,但員工的主要或全部責任不被視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恢復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患有職業病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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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受傷一般不被視為工傷。 如您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受傷,或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而您不負主要責任的,應視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次返回,快速提公升)患有職業病;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中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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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受傷是否屬於工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勞動者下班後受傷,在事故中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2、工傷為工後受傷,非勞動者主要責任的,應認定為工傷。
3、上班途中因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在上班途中受傷不一定是工傷。 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受傷,需要考慮不同的情況來確定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帶、客運輪渡、火車的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
具體而言,員工在上班途中受傷,必須是非主要責任的傷害,並且該傷害應為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 一般而言,他人故意傷害的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因此,當員工在上班途中受傷時,在確定是否屬於工傷時,需要具體分析。
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是由於員工自己的責任,那麼當然不是工傷,如果是由於意外或其他事故,可以申報工傷。 但是,除了常規要求的工傷申報材料外,還需要提供上下班通勤的考勤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員工下班後半小時在車間休息時受傷的,不屬於工作時間內工作造成的事故傷害,也不是下班前或下班後準備和收尾工作造成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