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這樣的僱傭合同合法嗎?

發布 社會 2024-07-2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不合法,合同條款不符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商定試用期、培訓等

    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等的保密

    BW的違約金是非法的。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用人單位從事任何工作。

    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

    與雇員簽訂協議,規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同意違反服務期限。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如果發生違約,則不允許員工支付的違約金。

    應為服務期未完成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限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

    服務期間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以及與智財權有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並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間給予勞動者按月計費。

    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顯然,您不屬於 22 23 的範圍,因此您不能設定違約金。

    2、只需提前30天辭職,過期後離職即可。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估計你不會被投保,工資和加班費肯定要多扣。建議到勞動部門找勞動仲裁介入,解除合同沒有問題,應要求賠償和相應的經濟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絕對不合法

    所謂的培訓也必須得到勞動部門的批准,並且必須在合同中醒目註明,並由雙方簽字蓋章,方能生效。 該規定違反勞動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合法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共識、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當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

    2)作品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乙份正確的勞動合同應包含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聘用勞動者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這類合同中有很多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沒有法律依據,所以要注意保留自己的工作證據,以備日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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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個回答2024-07-2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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