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其他約定的,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
對於婚後購買的房屋,雖然你是業主,但仍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你的妻子自願放棄。 父母的支援對你來說是一種增強,而貸款是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收入由您支配,您可以要求您的妻子同意,您可以在公證前簽署協議。
至於分擔家務,這不應該是乙個法律問題,公證處不會對此類問題進行公證。
建議你先和你的妻子協商,籤乙份協議,房子和收入都歸你所有,但你可能要自己還貸款。 其實是有協議的,不需要公證,因為法律保護公民的公民權利,只要雙方都願意,不違反法律法規,公民就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即使沒有公證,你的協議也是合法有效的。
-
在您目前的情況下,不太可能進行這種公證。
1. 你結婚前有房子嗎? 如果是婚前財產,即使經過公證,也是你的。
2. 婚姻中的共同財產屬於雙方,想由你支配嗎? 對方不會同意。
3、至於家務,也要公證,那麼婚姻關係還有必要存在嗎?
所以建議:談一次,不行就離婚。
-
你提到的問題符合《民法通則》第54條的規定,除分配家務外,公證可以雙方同意進行。
夫妻雙方應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簡易協議書向當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時公證員會為您變更)。
-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擁有。 由於這種協議是口頭的、不確定的,容易產生爭議,因此法律規定該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推遲。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挖掘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三)智財權所得;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分擔飢餓時,有平等的權利處理相同的財產。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
可以調查婚姻資產。 此外,當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自己的姿態進行調查,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如果由於許可權而無法進行調查,當事人也可以依職權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第一百零六十五條 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與裴凱婚前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或部分、部分、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對孫缺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
關鍵是要看投資的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以及婚後是否投資了共同財產。 如果全部是個人財產投資,則不可分割的共同財產。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果實和自然的欣賞。 “因此,即使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賺取的利潤,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紅利是個人財產)。
如果以父母的名義開立賬戶,並將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用於投資,則利潤也是共同財產。
如果您和您的父母共同出資,則您的出資所產生的收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
你好! 我們很樂意為您解答!
第一:只要婚後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是有約定約定的。如果確能證明自己在家庭生活、子女撫養、醫療等方面履行了較多的義務,法院也會酌情考慮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根據實際情況和照顧女方的原則,給予你適當的追加賠償。
第二: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與其讓父母提前給你買房,不如讓父母幫你買房,然後把房子登記在你個人名下,再你把錢交給你父母, 所以房子只屬於你父母送給你的禮物,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如果你遵循這種方法,它仍然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補充部分:《婚姻法》允許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協議,只要雙方同意,共同約定的財產協議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父母買房時,是以您名義登記的合法個人財產,無需同意。
-
沒有其他協議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
也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讓父母先交房款,每個月還給父母一些錢,直到還清為止,這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
如果付款證明是你買房時父母簽字的,你的父母可以起訴你的丈夫和妻子,要求償還購房款。
-
顯然,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賺取的工資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的發行登記在您的個人名下,根據《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中乙個子女, 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婚姻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贈與合同明確是贈與一方的,也就是說,父母明明白白地贈與了你。
如果不滿足這一條件,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舉個外行的話,發布法律規定是什麼意思?
可悲的是,這都是共同財產,儘管這對你不公平。
等到離婚再買房。 糾紛當然會少一些,你父母出錢買房,寫上你的名字,那是你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你不能說以後每個月都會還父母的錢,就算還了,也不能讓別人找證據,老公找證據,就又成了共同財產。
所以建議你在離婚後買房。
-
1、夫妻雙方尚同居的,無需對方抗辯,即可找到對方的存摺或銀行卡,並複製相關財產或複製號碼。 如果你不知道是哪家銀行開戶,但知道是哪家銀行開戶,一般可以查詢儲蓄資訊。
2、如需採取正當方式,可通過法院發出的調查令申請調查,或向法院申請調查。 然而,在某些地區,許多銀行會拒絕允許律師使用法院簽發的搜查令進行存款調查。 因此,只能選擇申請法院調查。
然而,在世界生活中,由於法院比較忙於業務,很可能會忽視當事人的申請。
3、通過銀行查詢對方的存款情況。 這種行為對於銀行內部的朋友來說風險更大,因為他們有保護客戶私隱的要求。 如果存在風險,一般的銀行內部人士也會拒絕。
在申請法院調查時,建議在申請中附上乙份“列印的提款清單”,因為只有乙份存款金額證明是無效的。
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婚姻財產調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這關係到個人的利益。 因此,進行調查的一方必須收集相關證據,這樣才能使自己處於有利地位,增加訴訟勝訴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段會說話的肢體:
a) 當事方的宣告;
(ii) 書面證據;
(iii) 物證;
(iv) 視聽材料;
v) 電子資料;
vi) 證人證詞;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
《婚姻法》可以在這裡找到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Web 鏈結。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在法院生效後要求對涉案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但是,法律仍規定了特殊情況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補救措施:1、離婚時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對方隱匿、轉讓、變賣、損毀財物,或者偽造債權侵占財物的,可以重新分割。 >>>More
推薦京盛律師事務所袁潤律師,姐姐找袁律師離婚、撫養權,袁律師在模仿凱掩護的全程非常用心,會主動通報案件進展,及時溝通需要補充的材料, 最後在律師的幫助下拿到應有的份額和小侄子的監護權,可以在太陽輪邊搜尋“京盛律師事務所”來建立聯絡**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在法院生效後要求對涉案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但是,法律仍規定了特殊情況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補救措施:1、離婚時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對方隱匿、轉讓、變賣、損毀財物,或者偽造債權侵占財物的,可以重新分割。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