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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在法院生效後要求對涉案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但是,法律仍規定了特殊情況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補救措施:1、離婚時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對方隱匿、轉讓、變賣、損毀財物,或者偽造債權侵占財物的,可以重新分割。
離婚時雙方協議簽訂的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取得離婚並取得離婚證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離婚後,一方可以因財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婚姻財產,有下列情形的:1、離婚協議中遺漏了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登記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3.離婚登記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占財產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重新處理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仍未處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分割的, 人民法院經審查該財產確實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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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一人半。 原則上,無辜的一方可以擁有更多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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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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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或婚後自願給予對方的情感財產,就是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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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衰敗分析:訴訟離婚的,夫妻離婚後,財產糾紛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方式解決,協議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上的約定進行分割。未分割財產的,應當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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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雙方仍有財產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首先,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包括:1、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有爭議的; 2、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財產分割問題,並在離婚後一年內以協議方式提出; 3、一方在離婚時有重大過錯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在離婚後才發現這種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使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係,只要一方發現離婚後另一方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 當事人發現,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未經許可隱匿、轉讓、變賣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同時,即使雙方已約定離婚,如果雙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對離婚協議有衝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申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在離婚後一年內,經雙方同意,對財產分割問題發生矛盾,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得較少的份額或者不分共享。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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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離婚登記後出現財產糾紛,並且是一系列情況之一,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1、離婚協議中省略了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登記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3、離婚登記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悔改,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辦理離婚手續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占財產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處理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被反覆教導的惡習;
4)因感情不和、兩心猜疑而分居;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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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可以協商起訴。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少量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第(一)條的解釋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問題有悔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財產分割協議的訂立不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在法院生效後要求對涉案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但是,法律仍規定了特殊情況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補救措施:1、離婚時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對方隱匿、轉讓、變賣、損毀財物,或者偽造債權侵占財物的,可以重新分割。 >>>More
規定訴訟費用需由原告預先支付,原告勝訴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先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然後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 當事人拒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More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
法律分析: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屬於婚姻案件。 婚姻家庭糾紛的主要型別可分為三個階段:婚姻合同和同居糾紛、婚姻糾紛和離婚糾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