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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不應該是盜竊,而是挪用公款。 因為朱的行為本應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他非法占有他人遺忘的物品。 盜竊罪和挪用公款的主要區別在於財產是否在當事人的控制之下,很明顯,電單車在朱某的控制之下,所以應該是挪用公款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偷盜竊數量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偷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貪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財物或者掩埋財物供自己保管,並拒絕歸還較大數額的物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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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向於盜竊(未遂)。 原因:1)朱某看向“無人”時,將車推開,具有偷偷摸摸的特徵;2)“想騎車回家占有”,有非法占有的意圖;3)“剛騎了一會兒,朱就被前來調查的車主抓走了”,說明盜竊罪已經發生,但當財產沒有得到完全控制時,被發現並失敗了,所以盜竊未遂。
4)3200元已經是“大數目”了。
盜用是“合法獲取、非法占有”。 雖然這輛車被發現是被盜車輛,不受車主控制,但這是暫時的,無論其狀態如何,都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車主沒有宣告他已經放棄了汽車,則其所有權對原車主來說是不可侵犯的。
因此,它不屬於“受保護財產、被遺忘或掩埋的財產”類別。 朱不是“拒絕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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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撤銷。 甲銷售假冒產品,其實是重大誤會,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此買賣行為可以撤銷。
2. 是的。 由於投訴人知悉事實,其行為已屬惡意第三方,不受善意收購制度的保障。 A撤銷了與B的交易,A仍然擁有花瓶的所有權,因此他可以要求C歸還花瓶。
附錄:如果C是善意的第三方,則C擁有花瓶的所有權,A不能要求歸還花瓶。 只有 B 可以要求賠償。
關於破損問題:如果B將花瓶交給C,那麼C就是花瓶的主人,花瓶是他的,不需要任何人賠償。
乙個真正的第三人得到了花瓶,而花瓶與A完全無關。 如果C把自己的東西弄壞了,他為什麼要為此付出代價?
我認為樓上的結論是錯誤的,我們應該仔細看看《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內容。 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情形之一,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關係。 換言之,C沒有義務追究B是否擁有出售的所有權。
衡平法條款固然重要,但它們是法律原則的一部分,而法理學中往往有例外。
我太累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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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覺得應該是盜竊,他主觀上有盜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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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政策實施不力的主要因素包括: (1)政策質量:主要原因是政策設計不合理,特別是從精細收入中抽取村鄉佣金,實際上起到了鼓勵村鄉幹部意外生育的誘發作用。 (二)政策執行機構:
執行者思想自覺性低下,受經濟利益驅使,與原有政策的根本目標背道而馳。 (3)政策物件、群眾思想觀念和政策目標相差甚遠。 (四)政策實施的外部環境:
缺乏有效的監測機制和措施; 沒有相應的支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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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幹什麼用的?
你不能自己做這件小事,而且你不好意思在那個位置上“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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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板接縫不嚴,漏漿嚴重。
2、混凝土振動不足。 有許多洩漏現象。
3、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混凝土拌合比是否考慮石料和沙子的含水率。
4.混凝土管在混凝土之前是溼的嗎?
處理方案:加強對混凝土混合料原料質量的控制; 加強模板質量控制; 混凝土管應事先用砂漿潤濕。 在澆築混凝土之前,還應將模板澆水和潤濕。 按規範要求,搖晃混凝土,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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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沒有振動到位,混凝土水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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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可以向丙主張債權人權利和代位求償權,即丙欠甲的款項已過期,甲在行使債權時存在疏忽,導致無法實現乙的債權,因此符合代位求償權條件。
2、乙對丙行使債權的費用由甲承擔。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不行使其應有的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代位求償債務人的債權,但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己。
外面。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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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規。《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進行鑑定核定,不得高估、低估。
2)賠償。根據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核查的機構因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核查證明不真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在經證明無過錯的評估或者核實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 是的。見第31條。 4)沒有依據。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為設立公司出資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 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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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法定代表人郭某與外界簽訂合同,構成表面**,應有效。 企業不能以公司內部規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2. 不,你不能。 由於B公司提供了擔保,A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有義務先履行合同。
3.有效。 合法簽署的抵押合同,已註冊且當然有效。
4、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即 2011 年 7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 月 9 日。
5. 有權。 企業A享有B公司250萬元的債權,在B公司無力支付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向B公司要求賠償80萬元。
6.無法成立。 擔保責任為連帶責任,企業A可以向企業B和企業C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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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普通合夥企業可以與勞務部門一起雇用。
2)不,你不能。D構成表面代表,內部協議不能用於對付善意的第三方。
3)乙的轉讓有效,但乙不承擔債務責任的規定無效。丁退出幫派是合法的。
4)12萬元由甲、乙、丙、丁、東三方共同承擔。 80,000元由A、B、C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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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為你分析一下,看看你是否滿意! 法律依據是截至今天的中國大陸法律。
現將本案中的關鍵問題總結分析如下:
1;甲與保姆簽訂的合同在甲有生之年是否有效? 答: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合同標的物是有條件的,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必須在甲生前有效。 保姆有生存權。
2;A死後,發生合法繼承,在他死後,房子屬於誰。 答:注意本案是合法繼承,無條件存續繼承(這一點很重要),甲去世後,乙自然而然地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即居住權。
使用、處置和賺取的權利。 因此,根據物權法,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完全轉讓。
3;合同在A死後是否仍然有效? 答:由於合同的當事人和涉及的相關產權,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已不復存在,因此在履行合同方面沒有具體的義務人---A。
因此,甲去世後,甲與保姆之間的合同因合同方已不復存在而無法履行,合同無效。 此外,由於B是甲房屋的法定繼承,且甲未附加“讓保姆繼續住在房屋內作為遺囑生效條件”的遺囑條件,因此房屋的新主人乙沒有法律義務履行甲住在保姆的義務。
4;賣房合法嗎? 答:B作為房屋的新主人,自然有權轉讓房屋。 支付代價後,投訴人取得該房屋的業權。 除非乙或丙同意保姆可以住在裡面,否則保姆無權住在裡面。
基於以上分析:鑑於產權的排他性,C在支付了房屋對價後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完全可以要求保姆搬出房子。
如果保姆辯稱她與甲有協議,則抗辯不能成立,因為甲已經去世,乙不受有條件遺囑的約束,而丙是合法的獲得者。 保姆應立即搬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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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考慮類似的租賃問題,租賃的出售是現代財產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換言之,保姆所謂的居住權類似於自由租賃權,即使乙作為繼承人合法繼承了房屋財產,但由於前乙份合同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保姆可以繼續生活到去世。 即使轉售給投訴人,投訴人也無權強迫保姆搬出房子。
但是,如果丙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乙尋求相關賠償,如果乙隱瞞保姆無償租賃權的問題,丙可以撤銷買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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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合同證明保姆有權繼承房屋,且未表示反放棄,則視為已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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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義務的禮物,因為是死前送給朋友的,是死前的行為,不是死因(網上有個不負責任的回答,是遺囑,我想說遺囑的物件是法定的,是有繼承權的人, 而外人只能稱其為遺贈)。
2.不,物品所有權的轉讓並不意味著版權的轉讓(但美術等作品的展覽權也隨之轉讓)。
3.不,太子繼承的是所有權,王沒有著作權,所以不會發生繼承效應。
4、劉子、劉氏的著作權受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人身權)的保護,並取得(財產權); 著作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權的保護期限是永久性的。
5.保護作品的精神權利(簽名、修改、完整)、作品的財產權,但沒有出版權,因為作者表示作品在有生之年不會出版。
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自然、社會科學作品及其相關題材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人身權的總稱。 著作權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人類智慧產生的權利,因此屬於智財權,是一種智財權。 >>>More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索賠是不正確的。
保險權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險標的物上依法認定的利益,即保險事件發生時可能遭受的利益損失或者損失。 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物享有保險權益。 >>>More
您好,對於這種情況,分析如下:
1、管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門口放了一盆玉蘭,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過失,所以管家無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