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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監督和聯席開庭制度。 兩個人同時管理抽沙和運砂的過程,然後一方負責監督,另一方負責操作。 監事可以向公司舉報任何不當行為,舉報的獎勵為當事人與客戶串通金額的全額,以鼓勵監事舉報。
同時,完善聯席開庭制度,發現故意隱瞞知情者,開除公司開除。 以此作為對員工的警告。
2、成立臨時調動小組。 隨時更換現場操作人員,減少客戶與員工長期接觸的機會,避免串通。
3.建立外部監督機制。 在公司外尋找眼線,隨時冒充客戶測試員工,如果發現自己惡意損害公司利益,就會被當場解雇。
如果您採納我的建議,請信守諾言,支付報酬,支付報酬後,我會附上更詳細有效的管理措施,幫助貴公司減少損失,增加利潤。 以誠換朋友,等待你的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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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xiaozhu
這哥的辦法,實施起來顯然成本太高了!
我在服裝店裡有乙個啟發我的方法!
做乙個品牌,若有員工和客戶私下洽談,報500元獎勵!
這筆錢是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的! 如果不能全部扣除,要賺點錢並不容易! 他也必須養家餬口!
只要員工覺得公司把這種事情當回事,就不會再這樣做了!
他們貪圖小利,隨著公司的重視,加上經濟處罰的力度,他們就會有意識的!
靈感來自商店,所以這個想法不是我的! 當然,不需要金錢獎勵! 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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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小柱哥說的第二句和第三句,還挺好的。 這是乙個可行的解決方案。 此外,公司可以派人到抽砂船。 監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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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監控探頭,抽查監控視訊,根據流量換算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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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大事的人視而不見,但必須有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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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監控探頭、流量檢查和檢查,那麼你怎麼能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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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很難預防的問題。 不管你如何串通,你都要守住你的底線:第一,產品; 二是不欠債。 過了很久,你自己明白了之後,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我就是這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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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經公司授權,公司承擔法律後果,個人不承擔,公司未授權的,個人承擔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可以依法委託他人訂立合同。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無**權利、超越**權利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或者在**權利終止後以**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人承認,對**人無效,行為人應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敦促被**的人在乙個月內作出追溯性承認。 被**人未作出表述的,視為拒絕承認。 在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交易對手有權撤銷合同。 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不享有權利、超越權利或者在權利終止後以主體人名義訂立合同,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享有權利的,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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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證明員工代為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公司默許或授權實施的,則該員工的行為視為職責行為,無需承擔簽訂合同後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由公司承擔。
如果員工沒有獲得公司的授權,但對方有理由相信員工有授權(例如,用人單位已向員工發出了委託程式,且委託期限尚未屆滿),則員工的行為被視為構成表面證據**,因此合同有效。 相關法律責任由員工單位承擔。
如果勞動者無權代表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則合同的效力在勞動者所在單位承認之前處於待定狀態,如果用人單位承認,則合同有效。 如無追溯性認定的,相關法律責任由簽訂合同的勞動者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的授權不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將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公司默許或授權實施的,則該員工的行為被視為個人行為,員工應承擔法律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公司是否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公司和員工都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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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說你代表公司。 如有過錯,由您承擔公司內部處罰,合同雙方分別是貴公司和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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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獲得公司的授權,並且沒有主觀過失,則無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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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是**的行為,被申請人的公司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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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年限應當根據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確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其工作能力鑑定,支付補償金後解除合同。
無論社保費是個人還是單位繳納,只要繳納了,如果對方要求對方以此為由退還應承擔的部分。 這種爭議是不可接受的。
主要問題是您的雇主希望終止與它的合同。 該員工目前患有疾病,有權按照規定接受治療。 用人單位對醫療待遇不滿意的,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只能依照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否則,您只能等待員工的醫療期限屆滿,確定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和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然後解除合同。
你應該帶薪病假,我可以問他現在的醫療是否已經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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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以隱瞞病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隱瞞病情屬於嚴重違紀,或員工在用工宣告中確認隱瞞或歪曲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可以將隱瞞病情的員工撤職需要具體區分: 如疾病對公司產品和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或汙染威脅的,嚴重違紀可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工作或環境沒有影響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員工同意,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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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權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在此期間,他獲得了病假工資和社會保障金。
之後,可以終止僱傭合同。 以書面形式通知他; 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和六個月的醫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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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疾病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而是取決於是否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或是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詳見《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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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勞動者是哪種疾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則應按雇員在雇主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水平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中谷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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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w回答:
您可以在支付遣散費的前提下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遣散費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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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持股、諮詢、停職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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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夥計,你太有才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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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對他進行考核,然後進行培訓,培訓後仍不符合要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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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欣喜若狂的人,我仍然可以想象他們的心理; 我無法理解你們這些如此謙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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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等一下,小薇的助手趕來幫你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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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通過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員或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遣散費來終止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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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此外,單位是否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資訊是否屬於公司的保密內容,採取了哪些保密措施,這些都影響到員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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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以以他們有過錯為由直接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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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嫌洩露商業秘密,可以到法院經濟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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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被解雇了,你是老闆你擔心什麼,這種人是不能容忍的。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一是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必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的,有權拒絕。 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不是任意的,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工人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是,用人單位不得因下列情形而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More
寬頻網路速度慢的常見原因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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