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對法律的選擇和適用有哪些限制

發布 社會 2024-07-0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我們來談談涉外合同法的適用。 參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當事人不選擇的,適用與合同聯絡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涉外合同的約定管轄主要是對管轄地的約定,管轄地的確定實際上已經確定了適用法律。

    當然,如果仲裁被採納,仲裁的適用法律可能會被約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不違反一級管轄權,專屬管轄權。

    它與合同的履行有一定的關係,如:甲、乙的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合同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的方式只有三種:談判、申請調解和訴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以簽訂合同的地點為準。

    合同的內容。

    合同履行地點。

    合同的調解條款。

    合同的仲裁條款。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方可以選擇管轄權,而有些則不能選擇: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能夠與對合同糾紛或財產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協商好,以雙方當事人選擇的法院為準。

    2、但有些案件不能通過協議選擇,必須由法律規定的法院管轄,例如,房地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孫竇因港口經營糾紛引起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拍賣的開路港因繼承糾紛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具有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引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引起的訴訟,應當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絡,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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