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分轉讓繼承,什麼是轉讓繼承

發布 社會 2024-07-15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但在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連續繼承形式。 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繼承制度,但根據《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如果繼承人不表示放棄,則視為接受繼承。

    如果不幸繼承人此時去世,繼承的遺產份額將連續繼承。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存在繼承轉移,甚至在遺贈中,如果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在遺產分割前不幸死亡,接受遺贈的權利也轉移給受贈人的繼承人。 事實上,繼承制在中國已經得到確認,繼承人可以繼承繼承人的所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2

    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沒有放棄繼承權,並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則繼承遺產的權利將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 53.如果在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則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繼承之前死亡,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實際接受他有權代為獲得的遺產。 繼承人是實際獲得遺產的已故繼承人的繼承人。

    根據你的問題,答案是平等的。

    在你的例子中,父親先死了,然後兒子在得到父親的遺產之前就死了,所以有繼承權。

    其實兒子沒有繼承遺產,但繼承已經發生,只是還沒辦理完所有轉讓手續就去世了,所以就有了繼承權的轉讓,其實轉讓繼承的意義就是正常的繼承,只是財產還沒有轉移到被繼承人(兒子)手中, 因此,它以轉移繼承來區分。

    你可能誤解了我所說的相等部分的意思。 兒子的財產由母親和兒媳平均分配。 但前提是它是兒子的財產。

    這裡要說明兒子的財產:除了他自己的財產外,他繼承了父親的一半財產,並將其分配給他的妻子,然後其餘的都是他自己的。 因此,我所說的均等是指對兒子財產的平等分配。

    如果你指的是父親的財產,那麼可以這樣說:首先它一分為二,一半是母親,一半是兒子。 兒子的分成兩部分,一半是自己,一半是兒媳婦。

    兒子的一半一分為二,母親的一半,兒媳婦的一半。 一般而言:母親5 8,兒媳3 8(僅父親的財產部分,不兒子自己的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次數沒有限制。 只要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也沒有明確放棄繼承權,他就有權要求分割遺產,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他可以繼續繼承遺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當然是 Deuced。 繼承的概念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有時繼承的開始與死者的死亡時間不同步。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分割,如果繼承人死亡,則需要轉移遺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這個問題也讓我感到困惑,我也看到過兩個論點,我在法院工作,權威點的同事認為應該平分,而不是先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也有一些同事認為,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先分成兩半。 這就是為什麼我也被蒙蔽了!

    你回答過這個問題嗎?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很簡單,繼承其實可以分開處理,比如父親和母親有40w的共同財產,兒子和兒媳有50w的共同財產

    父親死後,他的個人財產是 40 2 = 200,000 這 200,000 是給母子的 現在的平均分數是 30w 母親有 30w 兒子和妻子有 60w 然後兒子死了,繼承發生了。 兒子死後,60w和30w歸妻子所有,剩下的30w平分母親總是得到30+15=45w 妻子總是得到30+15=45w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父親去世時,財產由兒子繼承,但兒子在遺產部分分割之前就去世了,兒子繼承的部分轉移給配偶和母親,這稱為繼承。 但是,當兒子繼承財產時,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繼承的份額是配偶的一半,然後另一半由配偶和母親繼承,因此配偶是財產的四分之三。

    詳情請聯絡**或QQ。

    北京婚姻家庭,劉達賴律師。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父親死了,有10w。 母子各5W

    兒子死了(無子)兒子的妻子。

    又是媽媽。 結果是母親的妻子。

    可以協商並放棄繼承權。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繼承是指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分割前因某種原因未實際取得繼承權的,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繼承份額應當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 大多數國家的繼承法對繼承都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沒有規定繼承權的轉移問題,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中規定:

    1)基礎不同。代位求償權的發生是基於繼承人先於死者死亡的事實,而代位求償權的發生是基於繼承人晚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2)繼承人不同。代位求償只能是代位繼承人年輕一代的直系血親; 繼承人可以是繼承後代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3)適用範圍不同。代位求償權僅適用於法定繼承,而轉讓繼承既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和遺贈。

    轉讓繼承適用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2]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遺產繼承權應當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

    1.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在死者去世後死亡。

    2.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也沒有放棄繼承權。

    在符合繼承權轉讓條件的,繼承人的轉讓應當繼承被轉讓繼承人的遺產。 法定繼承,繼承人應當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繼承人轉交給遺囑的,按照合法遺囑應當繼承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以上內容是指: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代位求償權和繼承權有什麼區別?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繼承權轉讓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也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律狀況,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權轉移給法定繼承人。 繼承權轉移條件:

    1.死者在遺產開始後但在遺產分割前死亡; 2.王位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 3.

    已故繼承人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轉移給死者的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如無一階繼承人,由墓葬二階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就本部分而言,“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有贍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繼承是指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分割前,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實際獲得繼承權,其繼承的份額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的主要特徵如下:

    1、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遺產的轉移;

    (二)只有繼承人在上述期限內死亡而未實際獲得繼承權,且不放棄繼承權的;

    3、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由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直接分割;

    4、被轉讓的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應得的被轉讓繼承人所佔的遺產份額;

    5.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首先,繼承人的死亡時間不同。 在代位求償中,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但在遺產分割之前死亡。

    其次,繼承的主體不同。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只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後代,繼承權轉讓中的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

    最後,適用範圍不同。 代位求償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而轉讓繼承適用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代位求償權的法律特徵如下:

    1、被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已故子女;

    2.代位求償繼承人僅限於代位繼承人後代的直系血親;

    3、代位繼承人作為一級繼承人參與繼承,一般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4.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子女,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條件,被法院判處喪失繼承權的,其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求償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2、《民法典》是否規定遺囑可以代位繼承?

    不。 根據法律規定,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中,代位求償權。 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在性質、範圍、條件等方面與遺囑繼承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只有合法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立遺囑人的遺產應當以法定繼承方式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因此,遺囑繼承不能適用於代位求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繼任者可繼承全昌飢餓部。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2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153條.

    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將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分給夫妻雙方,其餘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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