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辭職有補償嗎,辭職後辭職有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7-23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不久之後你就會辭職,除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向用人單位辭職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一條的規定不支付遣散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一般來說,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則沒有經濟補償,也無法處理失業救濟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一般來說,不行,辭職是要辭職的,而不是辭職才有償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總結。 您好,這取決於您的雇主和您的工作合同。 如果您的僱傭合同中有關於辭職時補償的協議,那麼您可以進行補償。

    但如果沒有,那麼您將無法獲得賠償。 如果您的雇主願意提供補償,他們也可以選擇這樣做。 <>

    您好,這取決於您的雇主和您的工作合同。 如果您的僱傭合同中有關於辭職時補償的協議,那麼您可以進行補償。 但如果沒有,那麼您將無法獲得賠償。

    如果您的雇主願意提供補償,他們也可以選擇這樣做。 <>

    你好,但一般來說,如果你自己辭職,不會有任何補償。 但是,如果公司規定辭職後有補償,可以按照公司的規定了解補償的具體情況。 <>

    我提前乙個月做了辭職報告,這個月要是有人提前接替你,你要離開嗎? 如果你去支付工資,是全勤工資嗎?

    這個月沒完成可以嗎? 如果公司要我走,我能不能不走?

    你好,如果有人接手,那麼你必須走。 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如果你能夠完成當月的任務,你可以與你的雇主協商離職,以避免給你的雇主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如果你的雇主堅持要你去,你可以嘗試與你的雇主談判,以確保你得到你的全額工資。

    有人在報告的月份接管了工作,我可以完成這個月嗎? 如果公司強迫我去,我必須去嗎?

    您好,這取決於您的雇主和您自己。 如果你的雇主強迫你離開,你將不得不離開,但如果你願意,你可以和你的雇主談談,看看你是否可以繼續這個月的工作。 <>

    如果公司想讓我離開,不給,我該怎麼辦?

    你好,那你可以去勞動局報到。

    謝謝。 您好,是的,如果您的辭職報告已經提交並且公司同意您的辭職,那麼您可以按照正常的工資程式支付全額出勤費用。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麼就需要與公司溝通,與雙方協商,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發薪時間。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 一般情況下,辭職不會有遣散費,除非雇員因用人單位的重大過錯而被迫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2、一般來說,離職員工不會有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自願辭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員工遣散費標準:

    員工辭職的遣散費標準如下: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一般員工自願辭職不予補償,被迫辭職者除外。 如公司未幫助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未提供工作條件或勞動保護的,員工可能在此基礎上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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