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失業了,你有失業保險,你不需要恐慌嗎? 不,要獲得失業保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首先,該人及其前雇主必須首先繳納一年的失業保險。
其次,如果你自願辭職,你將無法獲得失業保險。 第三,如果你失業了,一定要記得登記為失業者。
-
符合條件者可申請: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和本人已履行一年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2.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而中斷就業,即失業者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費申請繳納辦法》規定了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的情形,主要包括: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撤職或者辭退,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如果員工因上述情形的發生而失業,員工有權申請失業保險金。
3.您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者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
之所以要求尋找工作,是因為失業保險的乙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失業人員的義務。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60日內,申請人應當在營業代理機構(一般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申請手續。 一旦超過 60 天,將不予處理,因此請務必盡快應用。
如果滿意,
-
你好,沒用。 失業保險是一種在失業時提供補貼的保險,在非失業的情況下確實沒用,但誰也不能保證他一輩子都不會失業。 失業保險由雇主和個人共同支付,是一項強制性措施。
如果您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且您的雇主和您自己已經按照規定履行了繳納一年的義務,您可以因失業而獲得失業保險金。
-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是一種在失業時提供補貼的保險,在非失業的情況下確實沒用,但誰也不能保證自己一輩子都不會失業。 失業保險由雇主和個人共同支付,是一項強制性措施。
如果您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且您的雇主和您已經按照規定履行了一年的繳費義務,您可以自願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期應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尚未領取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
失業保險的作用如下:
1.保證基本的生活功能。 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體現在生計保障功能上,即失業保險機構通過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2.穩定功能。 因為失業保險通過發放失業保險金來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使他們有一定的收入;
3.調節功能; 失業保險可以通過向失業者提供物質援助來調整社會貧富差距,通過更合理地配置勞動力和提高勞動生產率來調節經濟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失業前繳納保險費不足一年但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勞動者再次失業的,應當在繳納時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當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併計算,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什麼?
1.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的;
2、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3、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要求;
四、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失業保險適用於以下情況:
1、勞動者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一年以上繳費義務。
2. 如果勞動者未經其自願中斷工作,具體包括:
1)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解除;
(二)被用人單位解雇、撤職、解雇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不是幹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屬單位和自身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一年以上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
用途: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
勞動者失業後,沒有經濟收入**,生活困難,失業保險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其正常生存,維持勞動力再生產。
2. 穩定失業:
因為失業保險通過發放失業保險金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所以他們有一定的收入。 失業保險為失業者提供生計保障,不會因無法生存或心理嚴重失衡而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3. 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失業保險不僅僅是向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更重要的是失業保險機構更要重視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提供就業資訊、有效溝通、直接促進再就業。 失業保險的促進作用日益突出,通過提高再就業培訓支出比重、建立就業導向機制等方式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4、合理配置勞動力
1)由於失業保險的存在,失業者在新潭纖維找工作時獲得了經濟保障,無後顧之憂,失業者有條件盡可能找到符合自己興趣和能力的工作,有利於勞動力的合理配置;
2)由於失業保險的存在,用人單位減輕了拒收裁員人員的經濟社會壓力,有利於用人單位做出理性合理的用工決策,也更有利於勞動力的合理配置。
-
失業保險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體現在人壽保障功能上,即失業保險機構通過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2)穩定功能:因為失業保險通過發放失業保險金來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使他們有一定的收入。一方面,這種穩定功能體現在社會穩定功能上; 另一方面,它反映在經濟穩定的功能上。
3)促進功能:失業保險不僅僅是向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更重要的是失業保險機構重視職業培訓和崗位介紹,提供就業資訊、有效溝通和直接促進再就業。
確保失業者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援助; 維持他們的基本生計; 為他們提供安全保障,讓他們再次找到工作。 但是,只有符合非自願中斷就業條件並已登記失業的人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45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第四十六條 慶祝活動。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失業前繳納保險費不足一年但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當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具體程式,公司人事部門會向社保局報告辭退,並得到複核答覆。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僱傭關係後,應持社保局出具的考試證件、職業指導培訓證、戶口簿、身份證、一寸光頭**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要領取失業保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本人已履行一年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More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社會建立的制度,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援助,以保障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