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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社會建立的制度,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援助,以保障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
在我國,失業者感到滿意:就業中斷不是由於他們自己的意願;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要求; 按照失業保險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已按照規定的三個條件履行繳納一年的義務,即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機構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的補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津貼和贍養配偶直系親屬的養恤金。
(四)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進行職業培訓、就業介紹的失業人員,或者接受職業培訓、引進的機構,給予補償,幫助他們找到新的工作。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令258號)關於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職工按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事業單位招收的農民合同工,無需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 失業保險利息**;
3)財政補貼;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金、醫療福利金、喪葬補貼和養老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所補貼等組成。 失業保險金中最重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只能享受其他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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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須滿足條件; 1.因不可歸咎於雇員的原因而辭職; 2.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 3.該工人已登記為失業者。 除此之外,還提供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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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孩子不在乎失業保險,或者沒有領到失業保險,其實是人壽保險的最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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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班的時候,每個月都會繳納社保,失業的時候用裡面的失業保險,沒有收入的時候可以領幾個月的補貼。 失業救濟金的月標準一般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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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得? 很簡單,只要滿足這三個條件,就可以去當地的社保局申請了。 首先,您必須在失業前繳納一年的失業保險。 其次,這不是個人意志的問題。 三是完成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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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獲得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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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企業職工按照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繳納的一種整體保險。 為了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國家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 這種制度是工資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是“三金”(簡稱三金)。 主要標準是:失業保險費的1%由職工承擔,1%由企業承擔; 養老保險的8%由員工個人承擔,20%由企業承擔; 個人承擔醫療保險費的6%,企業承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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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並由社會建立的制度,旨在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工人提供物質援助。 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惠照顧和安置,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
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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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五大社會保險之一,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和國家財政補貼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援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並通過專業培訓、就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失業保險是普遍的、相互的和強制性的。 參加失業保險的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
一、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在規定的範圍內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徵收社會保險費。
2、付款義務人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納保險費,如何繳納保險費,都是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院投訴,勞動監察院會責令其改正,並處以滯納金處罰。 用人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金,因而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失業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 失業保險利息**;
3)財政補貼;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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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福利金、喪葬補助金和養老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所補貼等。 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失業保險金,所有其他福利只能在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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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因非個人原因暫時失業,導致工資收入中斷和失去生計**,在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得到國家或社會的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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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生計>>其他社會話題.
分析: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由社會建立,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援助的制度。 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惠照顧和安置,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 失業保險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全民性。
它的建立主要是為了確保工薪階層失業後的基本生計,其覆蓋範圍包括大多數勞動力。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應將參保單位劃分為部門和行業,不論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就業形式,不分家鄉、鄉鎮、農村,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只要符合條件, 他們有權享受失業保險金。對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變化的分析顯示,失業保險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有企業的四類人員到國有企業七類九類人員,以及企業管理下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所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第二個是強制性的。 它由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執行。 根據規定,失業保險制度所覆蓋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未履行付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助。 失業保險主要由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共同承擔,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相對穩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具體程式,公司人事部門會向社保局報告辭退,並得到複核答覆。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僱傭關係後,應持社保局出具的考試證件、職業指導培訓證、戶口簿、身份證、一寸光頭**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要領取失業保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本人已履行一年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More
我國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失業保險的功能不僅僅是發放失業救濟金,更重要的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