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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受不洩露秘密義務的約束,勞動合同約定了提供勞動報酬的事項,對時間順序沒有特殊要求,不存在優先權問題。 可能是你在面試時已經被解除了商業秘密,即使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應該保密。 維護商業秘密是一項法定義務。
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並不是確定勞動關係的唯一依據,只要勞動者提供勞動,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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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同時簽訂。
2、但如果一定要優先,應該是勞動合同第一,保密協議最後。
3.只要您自己簽字,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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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因為即使沒有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出於某種原因簽署保密協議。
在這裡,我認為從保護員工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們應該先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簽訂保密協議。
2.如果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的內容,公司有權向員工索賠,勞動合同是否被解除也不是必然,但試想一下,哪家公司在重大秘密被出賣後,還會繼續留住發起人?
3.一般來說,保密協議比勞動合同的用工時間長,保密協議的時間不受勞動合同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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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是勞動合同的附屬協議,無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的效力待定,保密協議在勞動合同生效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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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僱傭關係從僱傭事實成立之日開始。這兩份合同可以同時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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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內容應完整。 勞動合同的必要內容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等的責任
2、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保留合同。 目前,一些單位在用人方面非常不規範,不願意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希望逃避與這艘船的一些責任,一些單位領導想省事。 這是對工人極其不負責任的。
雇員有權要求修改與雇主的書面合同。 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爭議或糾紛,就有了法律依據。
3、試用期內,還應簽訂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員工忽視,有的單位往往在試用期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逃避責任。 試用期滿後,找各種藉口解雇員工。
這種方法為用人單位省去了麻煩和金錢,並且不能對雇員承擔任何責任。
2、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有什麼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雇員向雇員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合同的標的物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行為的支配,而勞動合同的目的是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
3.國家干預的程度各不相同。 勞動合同更多的是當事人自主的體現,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體現當事人的自主權外,還體現了國家的干預。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 在僱傭合同中,一方是雇員,另一方是雇主。 適用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後,服從領導和被領導,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某類工作或崗位。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不具備這些特徵。
這個是副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More
您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員工自己的選擇,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約或者不續約,看看不續約的原因是什麼,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More
否:1、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均需支付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