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這樣做是否合法 15

發布 財經 2024-07-03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出資人未充分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已繳付的出資額,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因此,合夥企業的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虛假出資的合夥人A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銘文,A公司也已申請破產,A的破產管理人已經確定,因此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六)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及《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的權利。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下列債權為破產債權:

    i) 在宣布破產之前發生的無擔保債權;......因此,合夥企業對甲的債權可以向甲的破產管理人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請諮詢北京友恆律師事務所。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管理人應當履行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履行職責的,可以向民事法院申請更換。

    管理人員的任用和管理人員報酬的確定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接受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並提出詢問。

    管理人可以是由相關部門和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小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辦公室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在徵求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者: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相關執業證書的;

    (三)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者的,應當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的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員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或者實施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徵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員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管理人員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 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辭職。 管理人員的辭職應當經人民法院批准。

    公司清算的破產程式是,宣布破產,破產財產轉換計畫,清算。 在中國設立公司比較簡單,但宣布破產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式,只有不拖欠職工工資和國家稅務機關的稅費,成立清算小組並完成清算,才能宣布破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管理人在破產申請中的作用是:(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材料; (二)陪同債務人檢查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的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02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的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員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核實債權;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收費、報酬; (三)監事、監事; (四)選舉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通過重整計畫;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 (九)批准破產財產的估價方案; (十)批准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討論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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