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管理人不是訴訟主體,因此不具有訴訟地位。 訴訟主體仍為破產人,但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一切責任由破產人承擔。
修改了《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管理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判決和其他必要的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員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
-
“破產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破產案件的保管、清算、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基本相同,即接管破產財產,清算破產財產,處置破產財產。 權利隨之而來,義務也隨之而來,破產管理人也受到法律監督。
與破產代表的法律地位有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屬權利即將屆滿或者債務人的債權未準備及時申報破產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相對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向破產管理人報告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破產管理人在中國的法律地位應當特徵如下:破產管理人是乙個相對獨立、中立的專門專業機構,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負有法定的權力和責任。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公告。 通知、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債權申報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姓名及處理事務的位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財產交付給管理人;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公布的其他事項。
1. 哪些機構可以成為破產管理人。
企業破解敏感度判斷法
管理人可以是由相關部門和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小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辦公室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在徵求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者: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相關執業證書的;
(三)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者的,應當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的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員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
-
我國破產管理人的任命方式如下:法院指定,這種方式最大的優點是法官高效,可以及時產生破產管理人;
但其主要缺點是難以充分反映債權人的共同意願; 任命,但這種選拔方法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權力,因此受到了很多批評。
法律依據]根據《企業粗租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責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管理人員的任用和管理人員報酬的確定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1.可以記錄的公司型別。
資產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管理、財富管理)和公司業務範圍包括:委託資產管理、委託投資管理、管理、股權投資、風險投資。 >>>More
物業管理行業是實施就業准入制度的職業之一。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加強我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缺不開高素質人才。 >>>More
1.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如果說工業時代的奧秘是勞動分工,那麼網際網絡時代的奧秘就是整合、資訊交換、資源共享、社會合作。 這就要求我們樹立合作、互通、共享的理念,構建人人對社會治理負責、擔當的命運共同體,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