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中是否有規定? 刑法對此有何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7-03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建議先澄清問題。

    三方關係:甲方——出租人(出賣人); 乙方——承租人(買方); 丙方 – 中介人? 是這樣的關係嗎?

    根據提問人的簡要陳述,個人認為丙方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或盜竊或信用卡欺詐。

    不是盜竊和信用卡欺詐的理由:丙方持有乙方的信用卡不是非法盜竊——推定該信用卡是乙方給丙方的;

    不是盜用的理由:丙方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基於擔心甲方可能拒絕承擔中介費。

    因此,我個人認為,丙方的行為只能是民法上的一般侵權行為。

    分析如下:丙方基於自身利益的錯誤做法,以及甲方將拒絕承擔中介費的假設。 丙方只是基於一種可能性(甲方拒絕支付中介費)而故意占有乙方的錢,而不是簡單和直接的,因此屬於一般侵權行為。

    乙方可以要求丙方退還多收的中介費,丙方與甲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由丙方與甲方解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樣,信用卡就處於C公司的控制之下。

    它應該構成侵占。

    區分盜竊罪和貪汙罪的關鍵是確定作為犯罪標的的財產是否不占有以及由誰占有。 行為人不可能盜取其實際占有的財產,這裡我們可以認為,C公司實際上對A公司的信用卡(財產)存在直接控制關係,因此只能對其實際占有的財產認定挪用公款罪。

    然而,刑事立法的廣度和普遍性可能導致一項行為實施多項犯罪,其中一些行為需要立案的標準,而另一些則只需要實施該行為,所有這些問題都必須有不同的答案。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你所說的話,我認為這不構成信用卡欺詐犯罪。 本案中,丙方僅向乙方收取了甲方應支付的費用,視為多收。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不詳細,我估計更有可能是民法上的貪汙罪或刑法上的貪汙罪。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資金、專案等引進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經濟合同;

    3) 使用虛假證明檔案;

    (四)以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抵押品或者重複超過抵押品價值的;

    (五)以其他方式騙取借款的。

    1、騙貸罪的處罰是什麼?

    1)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騙貸1萬元以上。 其他情節嚴重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銀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以騙取貸款,數額較大;

    2.揮霍貸款,或者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導致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

    3.隱瞞貸款行蹤,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還款的;

    4.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還款的;

    5、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還款。

    3)情節特別嚴重的。

    所謂“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貸款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退還更正參照《解釋》,前者是指金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金額超過20萬元。 後者,即特別嚴重的情節,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向銀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騙取貸款,數額巨大;

    2. 貸款逃亡;

    3.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是分散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刑法規定的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是對罪犯適用的主要刑罰,只能單獨使用,不能相互疊加適用。 主要刑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32條。

    處罰分為主罰和附加罰。

    第33條.

    主要處罰的種類如下:

    a) 控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第34條.

    附加處罰的種類如下:

    a) 罰款;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補充刑也可以單獨適用。

    第35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單獨或另外適用驅逐出境。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刑法》規定的刑法可分為主罰和補刑。 主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其他處罰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補充處罰也可以單獨適用。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補刑。 第三十三條 主要刑罰的種類如下:(一)管制; (二)拘役;(三七慶紅)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5)死刑。

    《高等法院》第35條可適用於單獨犯罪或另外犯罪的外國人,可予驅逐。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規定犯罪和處罰的法律是《刑法典》。 制定刑法是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 刑法對犯罪行為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刑法定罪判刑。

    懲罰分為主罰和補充罰,主罰的種類受到控制; 拘留; 監獄; 無期徒刑和死刑。

    律師回答。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刑法典》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

    刑法對犯罪行為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刑法定罪判刑。懲罰分為主罰和補充罰,主罰的種類受到控制; 拘留; 監獄; 無期徒刑和死刑是一致的。 脫落姿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

    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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