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應由雇主證明

發布 社會 2024-06-0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提供用人單位掌握或者管理的證據,不提供證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特別是,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雇、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決定而引起的勞動爭議。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若干規定》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除、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2、勞動爭議涉及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書面考勤記錄和工資支付記錄;

    3、勞動爭議涉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規章制度通過程式和公示程式的相關證據;

    4、用人單位持有和管理的其他勞動爭議證據,由用人單位提供。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解除、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2、勞動爭議涉及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書面考勤記錄和工資支付記錄; 3、勞動爭議涉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規章制度通過程式和公示程式的相關證據; 4、用人單位持有和管理的其他勞動爭議證據,由用人單位提供。

    1、勞動合同糾紛提供哪些證據?

    勞動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

    (一)當事人資格證明。

    2)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明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發生勞動爭議時,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撤職、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當提交計算的訴訟請求金額清單。

    2、加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要求加班費的,應當承擔存在加班的舉證責任。 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提供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加班費糾紛案件中,勞動者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費。 有加班費的,由公司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在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也會根據案件事實或當地法規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支付一般是根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顯示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加班無效的,應當支援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律師分析

    發生勞動爭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撤職、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而引起的勞動爭議;

    (二)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用人單位填寫的招聘記錄、考勤記錄等承擔舉證責任;

    (三)勞動者無法提供且由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其他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被認定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以認定事實為依據。

    勞動者不能提供與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該證據。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該資訊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用人單位舉證責任要求:用人單位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承擔不良副作用的後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被認定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以認定事實為依據。 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與用人單位掌握的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該證據。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該資訊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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