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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主動辭退職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移交工作時支付,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在下次支付工資時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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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有些可以在下乙個工作日支付,有些可以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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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從理論上講,工資應立即支付,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全部工資。
如果工資沒有及時支付,有兩種方法可以要求未支付:
1、工人可向當地勞動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也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無效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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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大多數公司不會為自願解雇的員工結算所有工資。 但是,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雇員工,那麼員工此時通常可以要求支付工作工資。 要結合實際情況,因為如果被解雇的員工在公司自願解雇後沒有拿到這些工資和報酬,那麼在後續的流程中,要求工資可能會變得極其困難,因此被解雇的員工此時要求立即結算工資是合理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待這個問題。
如果說是公司單方面調整生產,公司主動解雇工人,那麼公司就應該主動解決公司與對方之間的一些工資和報酬問題。 這個時候,也要避免給一些被解雇的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同時直接把對方的工資算清楚,這樣也可以避免日後出現誤會。 <>
就其本身而言,公司解雇人員後,應該對被解雇的人員給予準確的答覆。 相關責任部門應與直銷的被解雇人員聯絡,即使當時不能立即結清工資,也要主動在確切的時間和發薪日與公司進行合理的溝通,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誤會。 <>
事實上,現實生活中的債務糾紛很多,有時有些企業在主動解雇員工後,還會惡意拖欠工資,這也給被解雇人員的生活帶來了不便。 也正是因為如此,公司的一些做法確實違反了勞動法的原則和精神,被解職人員可以直接到勞動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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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般需要等到公司支付下個月其他員工的工資,然後將被解雇的員工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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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理的,根據國家法律,公司可以有乙個緩衝期。 換句話說,員工的工資必須在 7 天內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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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拖欠員工工資是合理的。 如果您拖欠欠款,您將需要支付滯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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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公司解雇的工資需要立即結算,拖欠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或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鬧動嚴重影響本次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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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鄭衛佳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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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慎分析:被公司解雇的工資應立即結清,拖欠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或起訴。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某一年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1、女員工年滿50周歲的,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解除勞動合同。 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願意繼續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可以作為勞動關係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調整。 >>>More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More
法律分析: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2、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和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 5.對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More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