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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人員死亡的,一次性喪撫卹金的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殉職人員,按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他們生命的前 40 個月;死亡的,應當為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上其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津貼。 通過現有渠道繼續滿足發放一次性養恤金的要求。
民發 2011 年第 192 期)[2]。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標準和計算支付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職工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支付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
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老舍不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地區工傷保險整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 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構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一次性喪遺撫卹金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5)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養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的離職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因病死亡的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烈士的遺孛撫卹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發放所需費用,應當按原渠道結算。
1、一次性工傷撫卹金,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一次性撫卹金,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 5000元工作費(公用);
4、生存家庭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非農戶每月210元; 兩人以上每月補貼190元; 農業戶口每人每月170; 兩人以上每月150元/人。
5、上述標的中,對確定因公犧牲的遺屬加發65元,抗戰加收80元(配偶除外); 紅軍(不包括配偶); 加發100元,如果遺屬是孤獨者,加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原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赴港澳人員,按在內人員基本工資計算支付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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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不是謊言,因為政策規定應該傳送。
但是,具體發放時間要向原單位詢問,一般來說,辦完手續乙個月後就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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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將死亡的有關資料報人事部門審批,人事部門經批准後向財務部門出具檔案,財務部門按人事部門核定的數額撥給單位資金,家屬到單位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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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要有乙個一時半會兒做不完的過程,每個單位的效率最多兩個月都不一樣,可以去他們單位催促一下,如果錢是社保的,那就不要用了,他們一年要做很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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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到達? 我已經三個月了,沒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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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市政府直屬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發放辦法的通知(嶽任發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關於一次性養老金(與工作有關的死亡津貼)的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養老金的標準和方法,並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支付辦法的通知》(民政部No.)。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政府非營利組織職工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規定,參加整體區域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原因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標準。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標準調整為:為了自己的生命而犧牲的每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死亡是人的生命每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 烈士的遺孛撫卹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關於一次性養老金的計算和支付方法。
從年月即日起,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算和支付基數調整如下:
a) 員工。計算基數為該人生前最後乙個月的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與薪級表之和。
2)退休人員。計算基數為個人在去世前最後乙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津貼,即退休時計算和支付的基本退休津貼與退休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津貼之和。
3)退休員工。根據《關於印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和職工退休和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郭發1978 j規定辦理退休人員計算支付的基數為該人的基本退休生活津貼,即退休時計算支付的基本退休生活津貼與退休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津貼之和。
4)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一次性養老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養老保險的規定發放,如養老保險待遇標準低於計算支付標準,差額由死者所在單位按原資金供應渠道補足。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發放所需經費,按原有拆改公升級渠道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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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單位簽發。
以海南省為例:
根據海南省《關於發放政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放流程規定: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由原單位申請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卹金,其中,工作人員死亡情況應當填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檢查核實後,補足並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原單位應予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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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8日,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支付辦法的通知》。
一次性養老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時,第一筆一次性養恤金如下:
烈士:生前8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
因公犧牲:個人生命的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
死亡:學生生命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津貼。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算和支付情況如下:
一、國家機關在職人員死亡時,應當按照其死亡前最後乙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算支付一次性養恤金。 哪裡:
公務員的薪金和職等薪金之和;
對於機關的技術工人來說,它是崗位工資與技術職系(崗位)工資的總和;
政府機構的普通工人為自己的職位支付報酬。
二、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的,一次性養恤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最後乙個月的基本退休津貼計算支付。 哪裡:
退休人員基本退休津貼是退休時計算支付的基本退休津貼與退休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津貼之和;
根據《關於印發安置老弱病傷殘幹部暫行辦法和職工退休和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年第104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作為其基本退休生活費,即退休時計算支付的基本退休生活費與基本退休生活費之和退休後,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增加。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駐港澳機構工作人員死亡的,按境內人員基本工資計算支付一次性喪撫卹金。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工資與退休年齡有關。 因為影響養老金水平的因素主要包括:退休前一年當地社會的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等級、繳費年限的長短等,與上述因素成正比。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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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職工50歲,女性幹部55歲。 從事井下、高海拔、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簡稱特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性55歲,女性45歲。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