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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適用合同財產制度,否則婚前財產不能算作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財產。 其中,女方嫁妝為雙方登記的嫁妝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房子裡有按揭貸款,如果有離婚,對方可以要求償還按揭貸款和婚姻存續期間相應的增值部分,並可以要求貼現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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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買房,在大多數人眼裡,就像豆漿加油條,固定搭配。 婚後買房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婚前買房、婚後夫妻買房、父母買房......在這些情況下,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Ben**會給大家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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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了解婚前財產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判斷是否為婚前財產的關鍵是取得產權的時間在婚前。 如果財產權是在婚前取得的,但財產實際上是在婚後取得的,則具有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 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接受了繼承權,婚後分割了遺產,雖然繼承權實際上是在婚後獲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獲得,因此應當認定為婚前一方的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婚前一方擁有、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財產,以及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已過期八年,有價生活資料已過期四年, 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由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一定期限後,就可以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不符合婚後共有的原則,也不符合取得所有權的理論。 涉嫌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司法實踐中沒有這種做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原司法解釋與新司法解釋相牴觸的,以新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損壞、消耗、丟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1)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引文:這裡。
十。 第7條和第18條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大部分財產是共有的,婚前財產和其他一些符合條件的財產屬於一方)。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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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做共同財產,應該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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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婦女的婚前財產應歸婦女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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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於業主本人,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所得, 經營和投資, (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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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婚前不能視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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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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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購買、支付並擁有所有權的房屋顯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了房屋,但由於某種原因,該財產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禮物,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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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還清並有權拿走的房子顯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了房屋,但由於某種原因,該財產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禮物,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的產權登記在投資人的子女名下,則該房屋應視為僅贈予其中一方子女,該房屋應被認定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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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是敏心橘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應當與一方當事人合併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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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女方的財產是婚後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退回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的日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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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婚後共同財產嗎? 根據現行婚姻法,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在而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屬於個人,結婚年限歸個人所有。 因為曾經有舊黃曆,舊婚姻法規定,不動產結婚後,如果是在結婚前,那麼婚姻關係在八年後就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其他重要的生產資料,如汽車,那麼婚姻關係可以持續四年,成為共同財產。
但是,這些早已過時,按照現行的婚姻法,婚前屬於個人,婚後得到的屬於共同的。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前擁有公司的股份,婚後要進入公司支付勞務才能經營,然後把錢和分紅收入囊中,這稱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經營所得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了,他的股份還是自己的,但是這段婚姻期間賺到的錢是共同財產,我們很多人投資買房,婚前的房子不是用來還婚後的貸款,而是收房租,這個房租因為婚後投入了一方的勞動和精力來維護和管理它, 那麼這個租金屬於營業收入,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有的就是婚前的房子,婚後賣了就成了錢,所以雖然賣房的價錢在結婚期間公升值了,但還是屬於財產的那部分還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那部分,如果婚前賣了房子,然後用賣房的錢買了婚內的第二套房子, 房子仍然屬於他的個人財產,這被稱為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轉化,並不影響他個人所有權的性質。這些問題很常見,所以讓我們關注它們。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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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於業主本人,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所得, 經營和投資, (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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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一般不被視為婚後共同財產。 特殊情況除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其個人財產,但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的,應按照約定執行。
此外,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要明確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只要房產證在你名下,至於婚後一起還貸,用來還貸的金額和以後房產的公升值都屬於婚後聯名財產, 兩者將平分。 >>>More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More
您好: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到法律保護。 >>>More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