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及傷殘評估結果何時公布?

發布 社會 2024-06-2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在60天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 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最終結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由法院指派給司法鑑定所,受理後會通知你去鑑定所,結果一般可以在那個時候知道(不一定是及時報告)。 從收到到出具鑑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有明確規定。 特殊情況可延期,如**未完成、節假日等。此外,關於交通事故殘疾鑑定的時間,目前地方法院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規定自傷害之日起6個月,有的規定為3個月,有的規定為1年,有的甚至更長。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終為準。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工傷傷殘評估結果一般在60天內公布,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30天。

    在工作中,如果員工遭受工傷,必須首先確定工傷。 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評估。

    但是,如果勞動者只是因工傷而受傷,而不是因工傷致殘,則有權享受工傷醫療,如果因工傷致殘,則可以享受傷殘待遇。 因此,工傷發生後,如果必須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與老闆協商賠償,可以與老闆協商解決,如果老闆不願意協商處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而言,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要求,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此外,工傷員工因工傷住院補助金,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和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全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伙食、住宿費用,均可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不僅如此,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受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可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那麼,你知道在工作中受傷時該怎麼辦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工傷傷殘鑑定結果將在60天內挖出。 期限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公司或者職工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計算。 如果公司或員工工傷認定申請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將在15日內出具結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有利害關係,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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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6-26

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一般在申請鑑定後2至3個月內取得。 >>>More

8個回答2024-06-26

如果勞動者在認定工傷期間自願離職,用人單位會將其視為曠工,並向勞動局報告,這將影響工傷賠償。

9個回答2024-06-26

一般醫療結束後3個月可評估傷殘情況,但有些傷勢仍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令第70號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當在第一屆任期結束後由有資質的殘疾鑑定機構進行殘疾等級評估。 >>>More

7個回答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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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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