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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一般在申請鑑定後2至3個月內取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待遇等相關資訊。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和省級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分別設區。
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資料庫。 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崗位的資格。
2)掌握勞動能力考核的相關知識。
3)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 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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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結果會在乙個月左右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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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鑑定機構收到申請後,一般會在60日內出具鑑定,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時,用人單位有義務積極配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 初次考核費,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保(工傷保險**)支付; 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