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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待遇: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 2.醉酒導致**; 3.自殘或自殺。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報告處理規定》,企業職工首次發生事故(即工傷)為。
是指在崗位上工作或不在崗位上工作,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不安全而工作的員工。
由於惡劣的條件和工作條件而造成的輕傷、重傷和死亡。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試行辦法“,勞動者因下列情形造成工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勞動。
本單位的日常生產或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會。
由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與本單位重大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 (2)由單位承擔。
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技術改進;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4)在生產中工作時。
偶爾,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緊張而突發疾病導致的殘疾。
第一次救援後報廢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五)因公造成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緊急救援、救災、人員救援等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7)用於公務目的
因戰爭致殘的士兵復員並轉移到企業; (8)因工作原因外出出差期間。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或因突發疾病而造成的傷害或失蹤。
第一次救援後死亡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9)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
在必要的路線上,發生沒有個人責任或者沒有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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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所有單位都禁止在工作時間飲酒,除了專業侍酒師和從事酒類研究生產的人員,所以另外,在工作中醉酒甚至死亡不算工傷,但如果單位領導命令你代單位接待客人,賠償酒費, 而且你有證人證明單位要求你去賠償酒費,如果你喝醉了受傷,可以算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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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醉酒的方法: 1、通過對演員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現演員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應認定為醉酒。 2.從演員醉酒的狀態判斷演員是否醉酒。
根據《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這兩種方法在實踐中都可以採用,並不矛盾。 1.在工傷的認定中,在醉酒的情況下,對人體內酒精含量進行檢測不是必要程式,在沒有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演員醉酒後的狀態來判斷。 2、能否根據公安交通管理標準及相關檢測結果確定醉酒?
這應該是可能的。 這是因為公安機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都是國家的公共權力機關,公職機關依法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認定和有關結論的效力大於普通證據。 如果乙個人在工作中酒後駕車,致使他**,公安機關確定該人是酒後駕車。
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不能認定為工傷(死亡)。 再如演員在工作中醉酒,但相關用人單位對演員進行酒精測試,證明演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符合公安交通管理對醉酒的標準,即每100毫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 而《醉酒公安交通管理標準》是目前國家公機關認定醉酒的唯一標準,可以適用工傷認定程式。今後,如果工傷認定程式中有鑑定醉酒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式的程式規定,應當遵守這些規定。
但是,應該注意證據是否被行為人承認以及證據的合法性。 3.在沒有對肇事者進行酒精測試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肇事者醉酒後的狀態來判斷肇事者是否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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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待遇:”一是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3)自殘或自殺。
什麼是醉酒? 200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機動車駕駛員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標準》(GB19522-2004)。 但是,現在新刑法出台後,駕駛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至100毫公升的機動車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工傷認定也將參照本標準認定“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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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換言之,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但因醉酒、吸毒等原因,不能認定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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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事故受傷的,無論是否符合認定為工傷的要求,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發生意外傷害的,認定為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醉酒者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37條第2項的醉酒標準,按照《機動車駕駛員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和測試(GB19522-2004)》的規定執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克就喝了。
中毒的認定,應當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第34號)作出的有效裁定。 無法獲得上述證據的,可以結合相關證據進行認定。
雖然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禁止酒後上班,但飲酒不一定是醉酒,如果飲酒未達到醉酒的程度,並且人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要求, 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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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依法不算工傷。 醉酒的標準是80mg 100ml血液酒精濃度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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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制辦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內部資料,如果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 100ml,可以認為是醉酒,這與交通醉酒的標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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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傷保險條例並未規定醉酒的標準,有意見認為交通事故中的醉酒標準可以參考,但嚴格來說不應該。
工傷的認定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權範圍,應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工廠無權確定是否屬於工傷。
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本單位全體員工或員工(以下簡稱“員工”)的保險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