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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流程,先申請工傷認定,待考核級別後才能確定賠償金額。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停工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權益保護程式很多,不熟悉的最好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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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期限屆滿時,依照《正常出勤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工傷,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能力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體驗障礙分為三個層次:完全無法照顧自己,一生中大部分時間都無法照顧自己,以及生活中部分無法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評價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被認定為因工傷殘疾七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據工傷保險的殘疾程度,一次性發放殘疾補助,標準為:
7級傷殘13個月薪金,8級傷殘11個月薪金,9級傷殘9個月薪金,10級傷殘7個月薪金;(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殘疾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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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工受傷,有權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住院伙食補貼; 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裝置的費用;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 為1至4級殘疾雇員提供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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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
是指因公受傷的職工和因公死亡的職工親屬依法享有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的認定。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九)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十)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工傷賠償計畫。
治療(醫療)費用、住院餐費補貼、異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費、輔助器具費、停工期間工資、生活照料費、一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工傷死亡一次性補助金。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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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參加社保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礦企業、興華企業、民營企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機構、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經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或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綜合保險等)的工商業個體戶, 接受保險的地方社保機構(社保局)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人民群眾的規定繳納保險賠償金。(二)用人單位(國家事業單位除外)未參加社會保障工傷保險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這筆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本單位全體員工或員工(以下簡稱“員工”)的保險費。 >>>More
工傷保險的報銷比例不存在問題。 一旦被認定為工傷,按100%全額支付。 只要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符合工傷保險條件的工傷賠償金**即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