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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死亡後遺留事宜不處理的,工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監察等部門應當督促用人單位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收取和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務部門、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工傷保險的收支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與工傷保險有關的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按照規定處理,對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待遇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為上年度全區員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公殉職且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資料。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至四級殘疾雇員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養恤金。
第四十條 殘疾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生活照護費,由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及時調整。 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在救援救災中發生事故或者失蹤的,應當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暫緩發放工資,工傷保險**按月向受撫養親屬發放撫卹金。 如果生活困難,可以預支50%的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關於勞動者因公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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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員會, 王.
第一:崗位職責與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的區別是兩個不同的順序。 管理崗位的崗位一般是按照行政崗位的順序進行,如辦事員、辦事員、副主任辦事員、主任辦事員等。 >>>More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員工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局了解更多相關手續。 >>>More
我想我明白你在說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More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