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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雇證明,向勞動監察局投訴。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雇,申請失業救濟金的,用人單位只需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並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失業人員名單即可。
用人單位拒不辦理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提出申訴,勞動監察員應責令其改正。 造成勞動者損失和死亡的,並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延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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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為其員工申請失業保險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向領導監督部門舉報。
如果您的雇主已經為您申請了失業保險,而您再次失業,請前往當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諮詢申請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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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只有在您被解雇時才能獲得。
沒有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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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配合辦理失業救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勞動監察員應責令其改正,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應當在失業保險金終止前15日內向失業保險金發放地社保局申請失業保險金。勞動合同,並提交解雇通知書、失業證明、失業登記表等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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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公司未給勞動者出具辭職證明而無法辦理失業救濟金領取手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辭職證明。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手法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並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應當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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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能支付失業救濟金的解決方案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障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社會保險;
2. 勞動局可以因此向雇主徵收滯納金;
3、用人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因而影響職工登記,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賠償;
4、因用人單位未繳納失業救濟金,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延期、減繳。 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將按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細告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核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無職工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統一的全國個人社會安全號碼。 個人的社會安全號碼是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
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措施由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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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救濟金、不繳納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投訴,勞動監察員會責令勞動監察員改正,要求勞動監察員繳納社保金後再補足,並處以滯納金罰款。 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金,從而影響勞動者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80條.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45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悔改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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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配合辦理失業救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投訴,勞動監察員會責令其改正,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需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5日內申請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孝道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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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親愛的! 不配合辦理失業保險金的職工,可以向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地社保局提交失業報告,提交解雇通知書、失業證明、失業登記表等材料,加蓋單位公章。
你好,親愛的! 不配合辦理失業保險金的職工,可以向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地社保局提交失業報告,提交解雇通知書、失業證明、失業登記表等材料,加蓋單位公章。
您好<>,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
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憑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當地辦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機構應當在7日內審批申請,並自批准之日起開始繳納失業保險金。
您可以找到您當地的社會保障辦公室。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查確認領取資格,核實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福利,並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和提供其他失業保險金。 >>>More
根據最新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得退保,有下列特殊情況可辦理養老保險退保:1、達到退休年齡但未達到繳納條件滿15年的;2、被保險人因任何原因死亡; 3、被保險人在國外定居; 4.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仍有餘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