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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駕駛員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駕駛員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16種情況:1、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事故; 2、變道時發生事故; 3、倒車、打滑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越野或非機動車道刮入機動車道; 5、綠燈放出或路口轉彎車輛無訊號燈控制不讓直車; 6、進入環形交叉路口的車輛不讓出環形交叉路口或在環形交叉路口行駛的車輛; 7、事故發生在道路中央的實線或孤立的實線上; 8.逆向行駛;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在正常掉頭、左轉或超車前方超車時發生劃傷; 11、闖紅燈時發生交通事故; 12、交通事故發生在禁止掉頭標誌和標線的場所,以及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等; 13、與依法可以停放、停放的車輛相撞的; 14、因開閉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場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 16.單方面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步驟。
1、受理舉報:公安交管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按照管轄範圍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到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勘察現場,收集取證。 3、責任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4.判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法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處罰。 5. 損害賠償調解。
重大過失的認定?
大陸法系理論中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度自信而未能遵守法律對其更高層次的注意的要求,甚至未能達到人們普遍應該注意和能夠注意的要求,從而造成某種有害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具體而言,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審理中,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認定受僱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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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交通事故中,交通管理部門一般會根據現場檢查、檢查、調查和鑑定結論等情況,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在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之間劃分責任,一般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和無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當駕駛員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時,有時會被認定為駕駛員存在重大過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他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具體而言,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審理中,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認定受僱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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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判斷具體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時,應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是否可避免、雇員是否具備從事其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該年齡組應有的認知能力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 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情況,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況。同樣,作為雇員的司機是否嚴重過失,也應參考這一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檢查檢查後,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檢查、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鑑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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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他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具體而言,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審理中,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認定受僱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點。 本文試圖分析確定“重大過失”的標準。
1. 確定員工司機重大過失的標準。 在判斷某一特定案件中員工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時,應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是否可避免、即員工是否具備從事其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其年齡組應有的認知能力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 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形。同樣,作為雇員的司機是否嚴重過失也應參照本標準,交通事故的起因中是否存在嚴重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嚴重違反交通規則、違法駕駛、不服從勸阻等情況。
1、快速確定發生工傷的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一切工傷賠償責任,因此基本不可能主動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工傷賠償責任。 即使用人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仍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存在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 >>>More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一)有配偶且與他人結婚的人; (2)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