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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一)有配偶且與他人結婚的人; (2)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2.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係; 第二種是沒有配偶的人,在知道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3.重婚罪主觀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如果配偶一方已婚或以夫妻身份同居,而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則非配偶配偶不犯重婚罪,配偶犯重婚罪。 重婚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喜歡新事物,有的討厭舊事物; 有些是出於快樂; 有些是封建意識形態等等。
但是,動機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4、重婚罪的物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在婚姻關係中腐朽的享樂主義意識形態的表現。 在社會主義社會,重婚是不允許的。
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逐步完善的今天,重婚問題十分嚴重。 所謂的“大錢”養成“第二任妻子”已經很普遍了。
5.重婚罪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乙個有配偶的人與另乙個人結婚,或者在知道他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另乙個人結婚,他就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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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與前配偶登記結婚,並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而沒有與他人登記,則這是合法婚姻後的事實婚姻。 或沒有配偶的重婚,但知道另一方有配偶,並與已登記的配偶結婚或以夫妻身份同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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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前提是:如果以夫妻的名義同居或周圍的鄰居認為他們是夫妻,則可以成立重婚罪,如果第三方知道該婦女已婚,則可以成立重婚罪,如果他不知道, 重婚罪不能成立。
如果只是戀愛關係,重婚罪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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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的名義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罪。 保持一段關係不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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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婚罪如何認定?
1、確定如下:
(一)重婚罪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2)犯罪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行為;
(3) 犯罪物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四)本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的;
(五)犯罪主觀表現為直接故意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明知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法院判定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1、配偶與第三者已合法登記結婚手續,或者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關係; 在婚姻登記中需要收集偽造結婚證的證據、重婚犯和第三人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等直接證據;
2.還可以收集一方向與第三者存在長期穩定同居的證據、雙方在一起的親密關係、視訊、簡訊等,此外還有親戚或朋友的證人證詞、婚外情一方寫的保證書、認罪書、 等。;
重婚案屬於自訴案件,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需要被害人主動起訴,否則不會被人民法院受理。 立案後,當事人在取證時可以要求**協助偵查,並要求民政部門工作人員配合取得與重婚有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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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重婚是指配偶一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的名義與他人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重婚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罪和事實上的重婚罪。
法定重婚是指前一段婚姻尚未解除而另一人登記結婚的人,事實上的重婚是指前一段婚姻尚未解除,與他人結成事實婚姻的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仍應當按嚴重婚姻定罪處罰。 未婚一方在不知另一方已婚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的,不知情的一方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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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認定為重婚罪:1有兩種型別的參與者:
第一種是重婚,即已經有配偶且尚未解除婚姻關係的人,與另乙個人結婚,夫妻關係存在。 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合法登記的婚姻形成的婚姻關係,也包括事實婚姻關係。 第二種是與對方結婚的人,即知道對方有配偶並嫁給他的人。
超薄 2重婚罪。 重婚者向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已婚者明知有配偶而與另一人登記結婚; 重婚者與第三者締結事實婚姻,或已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另一人締結事實婚姻(可稱為事實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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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認定標準: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建立婚姻關係,但未解除與配偶的婚姻關係; 2.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但未解除與配偶的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明知有配偶或者有遊輪,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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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構成重婚罪的人有兩種,第一類是有配偶並與另一人登記結婚的人,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人; 第二類是知道另乙個人有配偶並與他登記結婚,或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人。 其中,構成重婚罪的第二類人,要求“知道對方已經有配偶”,事前知道,或者事後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是“知道”。
另一方面,無知和欺騙不構成重婚。
判定重婚的關鍵是它是否構成另一種夫妻關係。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罪有兩種型別:一種是法定的崇州源頭髮婚,是指一人與配偶與另一人登記結婚; 第二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乙個人與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另乙個人共同生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夫妻同居:(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 (二)有配偶的人,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與夫妻相稱,或者對外界認為自己是夫妻。 除了當事人之間的確認和日常生活中當事人的姓名外,同居雙方,女方生病時丈夫簽字陪同丈夫,女方生孩子時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孩子慶祝滿月, 等,也可以作為認定夫妻相稱的佐證。
認定重婚罪,通常需要取得當事人周邊當事人、親友的證詞,以證明當事人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一般重婚罪與重婚罪之間的界限。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罪與重婚罪的界限。 但是,我認為重婚是嚴重違反中國刑法的行為,是比較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第一,重婚罪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的司法解釋:
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並以夫妻名義與他同居的,仍應以重婚罪定罪處罰“,其中包括配偶一方以夫妻名義與另一人同居的行為,即使沒有與他人登記結婚。可以看出,重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事實上的重婚。 已經有配偶並與他登記結婚的人,或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人。
其中,構成重婚罪的第二類人,要求“知道對方已經有配偶”,事前知道,或者事後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是“知道”。 另一方面,無知和欺騙不構成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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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嫁給他人的,可以認定為重婚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起訴人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三種型別:
1、前者婚姻是事實婚姻,後者是合法婚姻。
2、前者是事實婚姻,後者也是事實婚姻。
3、前者是合法結婚登記,後者是事實婚姻,夫妻同居,周圍人也認為是夫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自訴人提起重婚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和對方確實是以夫妻名義生活。 為了證明對方是夫妻同居,需要自己收集證據,其中可能包括: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所謂配偶,是指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關係不經法律程式仍然存在。 如果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由於配偶一方的死亡而自然消失,即不再是乙個有配偶的人。 有配偶,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More
有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有充分證據的違法行為被判刑,量刑意味著要坐牢,那麼判刑後還能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又稱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能拿到傳票的強制性措施, 起訴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