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會在招聘該人之前檢查以前的定罪嗎?

發布 社會 2024-06-10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一般企業無權申請他人犯罪記錄證明的採集,必要時應當按照資訊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相關犯罪記錄查驗。

    犯罪記錄資訊管理與查詢“ 犯罪記錄資訊管理機關向社會提供犯罪記錄資訊查詢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繼續教育、入伍、就業等條件的規定進行。 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提供資訊,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捏造資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國家機關的查詢。

    國家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向犯罪分子資訊登記機關查詢犯罪資訊資訊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當然,還是要辦理相關手續。

    2.律師在犯罪記錄檢查中的權威。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准許。

    3.詢問普通公民的權利。

    普通公民不得隨意查詢他人的犯罪記錄資訊。 確需查詢他人犯罪資訊的,應當按照資訊管理機關的要求(主要為查詢目的)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經審查批准後可以進行相關犯罪記錄查詢。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今,許多雇主會要求員工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如果通常無法僅通過身份證或影印件找到,雇主通常會要求個人提供。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它也可以被檢查。 如果你只是乙個小員工,沒有人會檢查你的身份證件,要求你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只是履行新人入職人事手續的問題。 如果你是公司裡的大佬,或者有民事糾紛,你的身份證影印件是唯一可以追溯到你的有力證據之一。

    如果去國外的單位,一定要先去當地派出所申請當地的臨時居留證,你覺得能找到嗎!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總結。 不可以,只有公安系統內部系統有查驗他人是否有犯罪記錄,但法律規定,除值班公安民警外,任何人都無權查核。

    不可以,查別人有沒有犯罪記錄,只有公安機關內部有記錄,但法律規定,除公安陰孝民警外,執行徵兵任務的任何人都無權查核。

    公安局不對單位進行犯罪記錄查詢。 一般情況下,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會到孫凡戶籍所在地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一般情況下,普通單位查不出犯罪記錄,除非是公務員的政治考試,而且對軍隊文職職位的要求非常嚴格。 因個人有犯罪記錄,除司法機關依法查詢和個人查詢外,其他單位無權查核。 但是,不能排除某些立場要求當事人主動供認是否有犯罪記錄。

    《刑法》第100條。

    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參軍、受僱時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從實際的角度來看,雇主一般不會檢查他們的犯罪記錄。 雇主可以向您當地的警察局傳送詢問信,要求訪問您的記錄。 但是,當局無權強制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回答
6個回答2024-06-10

您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找到相應的處罰條款。

7個回答2024-06-10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More

8個回答2024-06-10

看看什麼樣的公司,有的喜歡聰明,有的喜歡誠實,有的喜歡專業專一,但最重要的是性格問題。

12個回答2024-06-10

法律分析: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2、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和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 5.對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More

8個回答2024-06-10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股東大會提前解散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併、分立而需要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因公司章程的存在或者法定原因,已經成立的公司為停止公司經營活動,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而採取的法律行為,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