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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速確定發生工傷的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一切工傷賠償責任,因此基本不可能主動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工傷賠償責任。 即使用人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仍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存在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
作為受傷的雇員,如果您不知道雇主的確切名稱,則無法確定追索物件。 因為在實踐中,有很多員工不知道自己單位的名字,尤其是各級分包專案的情況。 就像承包商自己招募的農民工一樣,很難知道他的雇主是誰。
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認定工傷賠償的最基本條件。
2、收集並提供證明勞動關係和工傷事實的證據材料。
認定工傷的兩個最基本、最核心的條件,一是證明勞動關係,二是證明工傷事實。 那麼有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工作許可、就業許可等勞動關係證明嗎? 有沒有在現場目睹工傷的工人願意作證?
這些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要材料。 沒有這些材料,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雖然工傷員工或許能夠收集到一些證明材料,但更多情況下,受傷員工無法自行收集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專業的工傷律師可以調查收集勞動關係證據,證明工傷事實,並通過律師向**及相關部門尋求幫助。
3、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自行申請。
無論您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保險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申請。
由於工傷認定申請有明確的期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逾期不予受理,工傷保險待遇的追索權不受理仲裁或法院支援。
因此,不要相信用人單位沒有虛假或不真誠的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最後期限。
第四,調解需要了解殘疾程度和計算標準。
談判和解大多發生在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 由於工傷申報可能影響用人單位今後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往往不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直接要求協商賠償金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也採取迎合態度,以盡快完成工傷賠償。
但是,此時勞動能力鑑定還沒有結論,傷殘程度和後期工作成本也無法確定,甚至工傷賠償的計算標準也不明確,所以應該諮詢醫學專家、律師等,如果條件允許,最好由律師出面協商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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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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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傷害發生日期或職業病診斷或鑑定日期。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影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勞動關係成立證明; 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3、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屬於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屬於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證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判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判定,以及非工傷或非工傷的判定。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程式 1.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和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勞動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企業所在地保險或者營業執照登記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同一家銀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攜帶以下材料: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3.雇員工傷身份證明申請書 4.員工身份證和工作許可證(或工作卡) 5.雇員或雇主傷害(死亡)事故材料(如實描述事故過程) 6.相關間接證據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供述記錄等)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證明、直尺材料等(屬於交通事故) 8.確定工傷所需的其他材料 9.工傷雇員的委託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如工傷認定申請由親屬提出) 以上就是如何判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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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可以進行工傷的認定:
1、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並提交相應材料;
2、收到申請後,有關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檢查;
3、經有關部門審查檢查後,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第18條第1款.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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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過程如下:
(一)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及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3、進行調查核實;
4.對工傷的認定作出決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勞動關係成立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影印件及初次病歷。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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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申請時,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提交認定申請,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者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準備相應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2、調查:受理申請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般為各地區縣級社保機構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在60日內作出認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享受勞動能力鑑定後喪失工作能力廣義保險的傷殘撫卹金。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吸毒,(三)自殘、自殺,(四)法律、行政模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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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工傷職工應當在工傷相對穩定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無序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將工業狀態連鎖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書等材料帶到工傷保險代理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第23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後,作為確認賠償的依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More
首先,它不是工傷。 因工作時間引起的疾病,除職業病外,其他疾病均不視為工傷。 此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如果該人因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則視為工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