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只是續約,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對方就足夠了,如果要終止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雇主和雇員)
-
續約期滿]《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1996年第354號)第十四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因故未辦理解除或者續簽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應視為續展。
《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提前30天通知,以便雙方可以選擇期限。
-
收到您的求助請求,答覆如下:
1、用人單位要求續簽(待遇不變,期限變更),勞動者不能接受,因而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沒有明示,但員工繼續工作,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單位可在乙個月內提出續簽,超過乙個月的,員工可以因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而主動解除勞動關係, 並要求該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乙個月後,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
1. 不可以。
2. 不,你不能! 但是,如果繼續工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雙倍工資!
-
基本正確。 建議您花乙個小時閱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可以了解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您的權益,並能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這將使您受益終生。
注意收集證據。 如果將來有仲裁或訴訟,這一點很重要。
-
明確通知和更新? 這怎麼能算是解雇?
不妨說“明確告知合同不續簽”,這樣就沒有補償,是合同期滿自動終止,補償就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
法律分析:如果合同到期並續簽,則無需提前通知。 簽證到期後乙個月內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時,當事人可以協商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簽手續。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解除、續簽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揚帆起航。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雇員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雇員續簽僱傭合同,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續簽有以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續,沒有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2、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的,但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並終止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想續簽,則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原合同將終止,可直接申請辭職。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完善僱傭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以續簽僱傭合同,而雇員不同意續簽,則無需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1)勞動合同期滿;(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想續簽,則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原合同將終止,可直接申請辭職。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完善僱傭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以續簽僱傭合同,而雇員不同意續簽,則無需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1)勞動合同期滿;(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1、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
2、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未規定,定期勞動合同期滿且單位未續簽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因此要看當地勞動法律法規是否有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3、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解除、續簽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因此,用人單位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為勞動者出具有效的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您將有權領取失業救濟金。
用人單位未按時辦理上述證明的,視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應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是無序的,即告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無法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
-
你好,沒有。
那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哪些規定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安排勞動者工作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不續簽期間,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最長可達11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