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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安排勞動者工作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不續簽期間,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最長可達11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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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您從未簽訂過僱傭合同的情況下,才能申請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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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續簽僱傭合同是您的原因,則沒有遣散費;
如果您有無限期僱傭合同,您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魏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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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但您在用人單位默許下繼續工作的,勞動合同期滿後超過乙個月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從勞動合同期滿後乙個月至換發勞動合同前一天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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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後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雙工資的起點為勞動合同期滿後的第二天,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如果員工因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則不給予經濟補償。 社會保障不予退還,但可以續保。 公積金應按照當地具體措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