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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要求減少雇員的工資,雇員可以按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率獲得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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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原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條件續簽,勞動者不願續簽的除外,包括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如降職、減薪等)且勞動者不願續簽的情形。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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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會,如果單位不用你,你幾乎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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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建議您花乙個小時閱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便了解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您的權益,從而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這將使您的餘生受益。
注意收集證據以證明您的工作年限、加班等。 如果將來有仲裁或訴訟,這一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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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賠償,但必須提供減薪依據或單位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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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公司工作時,都會與公司簽訂合同,這份合同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網上看到有網友反映出這樣的問題,他們和公司已經到期了勞動合同,和單位續簽了合同,但是工資卻被降了,這個時候怎麼辦?
首先你要知道,公司的行為是不正確的,雖然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但這並不是公司扣除你工資的理由,而且你已經和公司續簽了工資,所以這個時候工資應該還是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給你支付相應的工資, 但這個時候公司居然把你的工資降了,那麼這種行為是不正確的。
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降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為由,通過降低勞動者相關權益來簽訂合同,比如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等相關利益,那麼這種情況是不正確的,用人單位應按原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 當然,如果你願意降薪續約,那麼雙方其實都可以正常續約。 但這種行為可能會侵犯你的合法權益,相信聰明的孩子絕對不會和公司簽訂這樣的合同,因為這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很大的傷害。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你一定不要害怕,你是作為工人在這家公司工作的,並且你已經和公司簽訂了合同,如果你不知道你什麼時候簽了合同,也不知道你的工資被減了,那麼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局提起訴訟, 而勞動仲裁局的相關人員會去公司調查,然後你也會要求公司把你的工資退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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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並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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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堅持這樣做,就應該保留證據,去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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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當勞動期滿,公司不想續簽時,簽訂減薪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以避免經濟補償。
合同結束時的減薪或降職不違反勞動法。 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訂立,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款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勞動期滿,公司不想續簽時,簽訂減薪勞動合同以避免經濟補償是否合法?
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如果勞動法到期,公司不想續簽,簽訂減薪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以避免經濟補償。 合同結束時的減薪或降職不違反勞動法。
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訂立,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款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期滿; (段勤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營業執照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親愛的,具體情況如何?
建議您辭職並獲得兩個月的經濟補償,現給出相應的勞動法規供您參考。 如果您辭職,則屬於第 46 條第 1 款的管轄範圍。 如果你等到工廠裁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