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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所謂的事實婚姻何時得到承認。
一男一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同居,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應當視為事實婚姻。 受法律保護。 那麼如果你再婚,那就是重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同居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即為同居關係; 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應當補發結婚登記,不補發的,為同居關係。 如果你是同居關係,再婚肯定不是重婚。
如果您想起訴離婚,請告知他們應該在案件受理之前登記結婚。 如果補發,夫妻關係從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之時起予以確認,按離婚訴訟處理; 不補發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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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現在《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取得結婚證並登記結婚,才能算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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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下,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稱為非法同居),但事實婚姻可以與合法婚姻重疊,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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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則被視為重婚。
宗恆法律網-江蘇新利達律師事務所-徐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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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實婚姻是在相關法律到期之前成立的,則可以歸類為重婚。 根據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離婚後繼續與他生孩子是否違法?
如果你沒有離婚並和他生孩子,你可能犯了重婚罪。 重婚罪有兩種型別:一種是法定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與另一人登記結婚,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第二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乙個人與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另乙個人共同生活。 重婚罪是指將另一人與配偶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另一人結婚的行為。 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重婚罪有沒有刑事責任?
這要視情況而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對方不知道對方已婚並與之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罪,如果雙方都知道對方已婚並嫁給他,則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
明知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重婚罪可判處多少年徒刑。
刑法規定,有配偶的,有重婚罪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卻故意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婚姻或事實婚姻)。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重婚罪的物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重婚罪的客觀表現是行為人必須有重婚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乙個有配偶的人與另乙個人結婚,或者在知道他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另乙個人結婚,他就犯了重婚罪。
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第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係; 第二種是沒有配偶的人,在知道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重婚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意圖,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另一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明知而與另一人結婚。 如果配偶一方已婚或以夫妻身份同居,而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則非配偶配偶不犯重婚罪,配偶犯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第5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258條.
明知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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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廳棚內的婚姻沒有登記,不符合《民法典》關於婚姻的形式要求,所以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以後再婚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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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構成重婚罪,理由是婚姻未登記,不符合民法典中對婚姻的正式要求,因此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以後再婚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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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重婚罪,理由是交手結婚未登記,不符合民法典中對婚姻的正式要求,因此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以後再婚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嫁給他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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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可構成重婚罪。 如果前一段婚姻是事實婚姻,而後一段婚姻是登記婚姻,也算是重婚。 婚前婚後婚姻是事實婚姻,也是重婚罪。 前一段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段婚姻是事實婚姻,也是重婚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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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要構成重婚罪,前一婚姻必須是事實婚姻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婚姻,否則不構成重婚罪。 如果前一段婚姻的事實婚姻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它本身是非法的,而且當事人沒有獲得配偶的地位,那麼後一段婚姻無論如何都不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也不構成重婚罪。
因此,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關鍵在於前一段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後一段婚姻是合法婚姻還是事實婚姻,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對於前一婚姻,必須按照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事實婚姻不同階段的規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只有在當時法律承認的情況下才能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禁止通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婚。 ,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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